電視機不明原因爆炸人員受傷
[案例]2003年5月30日晚8時,消費者任強在家看電視連續(xù)劇時電視機發(fā)生爆炸,造成任強全身十余處受傷,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花去醫(yī)藥費3000多元,誤工費及其他損失2000多元,經(jīng)查,該電視機是在2001年10月從某大型商場購買,價格2800元。該電視機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俱全。事故發(fā)生后,任強多次找商場要求賠償,商場認為:該產品質量是合格的,幾年來商場銷售數(shù)萬臺,從未發(fā)生過事故,爆炸原因是用戶操作不當所致,不是產品質量原因。經(jīng)驗查,該電視機爆炸是因高壓包線短路而引起,由于電視機損壞嚴重,因此,無法真正確定爆炸原因,應由誰來承擔責任,雙方爭論不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2條規(guī)定:由于消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任強的受傷是由于電視機爆炸而導致的,在商品檢驗過程中,又無法斷定到底是商家的責任,還是用戶使用過程中的責任,而商場也無法舉證是任強使用的過錯,也無法指明是生產者或者供貨者所提供產品有缺陷。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精神,產品質量糾紛是采取嚴格責任制度,所謂嚴格責任制度是指只要生產者、銷售者無法證明該產品是因用戶使用不當所導致,那么生產者、銷售者就應當承擔其責任。對產品質量采取嚴格責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設置的,這是因為,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知識的認識是不一致的。如果舉證責任平等,則消費者總處于弱者,而產生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本案的責任應當由商場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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