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選擇20%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能避稅,但有利于今后增加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從本月開始,廣州實行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不少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shù)和比例都有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繳納個稅?不少納稅人都“蒙查查”。根據(jù)廣州市地稅局昨天公布了《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征稅業(yè)務指引》,摘得以下兩種情形,供關注此事的納稅人參照計算。
情形一: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為12%,未“超標”,那么,單位和個人每月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均可全額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某公司國內(nèi)員工張三2007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shù)為5000元,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均為12%.7月張三工資收入為4900元(未含單位為張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600元)。那么,7月份張三應納稅所得額=張三工資和單位為張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4900+600)-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600+600)-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1600)=2700元,張三應納稅額=2700×稅率15%-速算扣除數(shù)125=280元。
情形二:單位繳存比例為12%,個人繳存比例“超標”達20%,那么,個人超過12%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可在稅前扣除。
如某公司國內(nèi)員工伍先生2007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shù)為5000元,單位繳存比例為12%,個人繳存比例為20%.7月伍先生工資收入為4900元(未含單位為伍先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600元)。那么,7月伍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伍先生工資和單位為伍先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4900+600)-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600+600)-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1600)=2700元,伍先生應納稅額=2700×稅率15%-速算扣除數(shù)125=280元。而伍先生個人超過12%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5000×20%-5000×12%=400)并不能在稅前扣除。
可見,仍按照以往那樣選擇最高20%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想以此合理避稅的想法已是“過時”。但是,對于想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人來說,個人提高“當前月繳存額”,卻是有利于今后增加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
單位給你的住房公積金計算個稅時要先加上
本報訊部分企業(yè)在理解住房公積金個稅政策時存在誤解:以為單位和個人繳付的符合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均可直接在當期個人工資薪金收入中直接扣除。昨天,市地稅局提醒,實際上并非如此簡單操作。
市地稅局稱:在計算住房公積金個稅稅前扣除時,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中未包含單位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則應先將單位為員工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然后按政策規(guī)定再扣除標準內(nèi)的住房公積金后,再計算繳納個稅。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中已包含單位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則可直接扣除標準內(nèi)的住房公積金,再計算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