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籌劃——回避稅收管轄權(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03/09/12 09:11:35 字體:
    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是減輕或消除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一國納稅義務的多少是由該國相應的稅收制度所確立的,跨國納稅人要避免一國的納稅義務,就應有效地避免一國的稅收管轄。而要避免一國的稅收管轄,無非是在兩方面做文章:一是避免一國人的稅收管轄,即避免成為行使居民管轄權國家的居民或公民,這是通過人的變化達到消除或減輕稅收的目的;二是避免一國物的稅收管轄,即避免自己的所得成為行使地域管轄權國家的征稅對象,這是通過物的變化達到消除或減輕稅負的目的。

    具體來講,跨國納稅人可以通過人的流動、人的非流動、物的流動、物的非流動以及流動與非流動的結合等辦法達到回避稅收管轄權,消除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一)人的流動

    所謂人的流動,指跨國納稅人通過居所的變化,改變自己的居民身份,從而避免一國人的稅收管轄。它包括三方面的含義:第一,這里所說的“人”不僅指自然人,也指法人,即公司企業(yè)等。第二,這里所謂的“流動”,是指跨越“稅境”而言,不一定非得跨國境不可。第三,“人員流動”不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國際遷移,也包含居民身份的改變。

    人的流動是跨國納稅人用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利用個人住所變化進行稅收籌劃。

    隨著世界格局的變化,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仍有側重。特別是發(fā)達國家,資本輸出較多,本國居民或公民來源于國外的收入較多,因而強調居民或公民管轄權。其中更多的是強調居民管轄權,以達到對大批涌向這些國家而又不一定擁有該國國籍的人的全球范圍所得課稅的目的。而許多國家又都規(guī)定擁有住所(包括永久性居住地,即住所,經常性居住地,即居所,以及習慣性居住地)并在該國居住一定時間以上的人確定為本國居民,即納稅義務人,但各國的規(guī)定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此,以各種方法改變自己成為某一國居民身份,便成為避免納稅義務的關鍵。利用個人住所的變化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有三種具體的操作方法:一是利用個人住所的避免;二是利用個人住所的轉移;三是利用個人臨時納稅人地位。

    (1)住所的避免。許多國家的稅法都規(guī)定對居民納稅人的全球范圍所得課稅,對非居民則僅對其來源于本國的所得課稅。居民的確定,又主要取決于住所的存在。因此,在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中,一個納稅人只要避免了住所,也就推卸了就其全球范圍所得所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而僅就其來源于該國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目前一些國家為了避免跨國避稅,在稅法中對納稅人的住所有嚴格的規(guī)定,但跨國納稅人仍可借助某些手段或方式自由地游離于各國之間,確保自己不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的居民,進而躲避納稅義務。例如,納稅人可以在較長的時間內流動作業(yè),在不同的國家、不同旅館從事不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活動,或利用對臨時納稅人身份的規(guī)定,享受所在地給予的稅收優(yōu)惠。甚至住在船上或游船上,以避免住所地對他的納稅要求。在國際上,這些人被稱為稅務上的“無國籍人”或“稅收難民”。

    (2)住所的轉移。住所的轉移,是指納稅人通過移居國外以改變其居民身份,躲避原來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的行為,利用住所遷移進行國際避稅通常有兩種人:第一種是已退休的納稅人,這些人從原來的高稅區(qū)住所遷移到低稅區(qū)住所,以便在支付退休金稅收和財產、遺產、贈與稅方面獲得好處;第二種是在某一國居住,但在另一國工作,以躲避高稅負的壓迫。

    利用個人住所的轉移進行稅收籌劃需要注意兩個問題:①在大多數國家,出于跨國稅收籌劃目的而遷移住所,首先要克服兩個障礙,即支付現已查定的稅款和就一定的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例如,變賣某些營業(yè)資產,這類利得在移居之年就成了財務收入,需要繳納稅。②必須使自己成為至少在形式上的“真正”移民,避免給政府一種虛假移民或部分遷移的現象,否則會給納稅人帶來麻煩。所謂虛假移民,是指納稅人出于獲得國內稅收的某些優(yōu)惠的目的而進行的臨時性移民(例如遷移時間僅1、2年,甚至不足1年)。對這種旨在規(guī)避納稅義務的移民,許多國家有一些相應的限制措施。所謂部分遷移,是指個人并未實現完全遷移,仍保留著與原居住國某些社會或經濟上的依附或聯(lián)系。例如,在原居住國仍保留有臨時住所,進行勞務活動,保留有銀行賬戶等。這些不徹底的遷移往往給稅務當局留下課稅的口舌,使跨國稅收籌劃流產,甚至冒雙重納稅的風險。

    (3)個人臨時納稅人地位。個人取得臨時納稅人地位有兩種情況:一是被派往其他國家從事臨時性工作。當個人被派往其他國家從事臨時性工作時,常??梢韵硎芩脙?yōu)惠待遇,這就為高級行政主管等管理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方便。二是“臨時入境者”,這些人在被確定為“完全居民”之前,可以享受暫時的臨時住所的好處。

    例如,在美國未獲得綠卡的人均為臨時入境者,他們不承擔任何納稅義務。所以,只要不是非法移民,都不必在此期間為繳稅大傷腦筋。

    2.利用公司住所變化進行稅收籌劃。

    (1)住所的避免。與對個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方式類似,大多數國家判斷一個公司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主要是看其在該國有無住所,也就是說,是否存在公司實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點(美國的標準與此相反,它是以公司注冊地區(qū)來區(qū)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例如,在英國注冊的公司可以是他國的居民公司。也就是說,一個公司在母國和他國可同時被作為居民公司看待,只要它在兩國均有住所。因此,對公司住所的避免,就是要虛化公司住所。例如法國某公司以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英國具有住所:

    ①該公司的英國股東不參與管理活動,其股份與管理權分離,英國股東只享有收取股息,參與分紅的權利。

    ②選用非英國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經理、董事會成員等。

    ③不在英國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有與公司有關的會議、材料、報告等均在英國本土以外進行,即使檔案資料也盡量不放在英國國內。

    ④不以英國電話、電訊等有關方式發(fā)布指示與命令。

    ⑤為應付緊急情況或臨時交易,在英國境內建立一個分離的英國“服務”公司,并按照核定稅率繳納公司稅,以此作為對英國國庫的一種讓步。

    ⑥“國外”會議記錄必須包括在國外做出的重大營業(yè)決策的詳細資料。

    實踐證明,該公司的這些做法十分正確和有效。從1983~1995年的12年間,該公司成功地規(guī)避了在英國應繳納的8000多萬美元的稅款。

    (2)住所的轉移。與住所的避免不同,住所的轉移必須三思而后行。因為一公司若想實現整體搬家,到他國重新安營扎寨,是非常困難的。首先,公司帶不走廠房、土地;其次,對某些重型成套設備或固定設施的高額拆裝成本也使其望而卻步;況且,還有變賣它們仍要交稅等種種不利因素。所以,一般還是不應出此下策。

    (3)其他流動方式。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法人還可以通過一些中介形式達到由人的流動所形成的效果。

    ①信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利用。信箱公司(Letter-box Com-pany),是指一個僅在某個國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x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公司,而實際工商活動卻是在別的國家中進行的。這類公司是典型的避稅地公司,其表現形式各種各樣,主要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貿易公司等。其他公司是指那些在提供稅收優(yōu)惠待遇或財政補貼的國家建立的公司,它可把盈利公司的利潤轉移走,達到隱藏利潤,轉移稅負的目的。

    ②中介業(yè)務的利用。利用中介業(yè)務與利用信箱公司不太一樣,它是通過在所得來源所在地或利潤來源所在地與最終所得人或受益人設置一個中心機構或積累中心。這一中心通常處于一個純粹的避稅地,或具有特殊稅收優(yōu)惠,或簽訂了對預提稅有利的條款。當該中心機構收入和利潤積累到一定程度和規(guī)模時,可用以再投資或作它用。

    中介業(yè)務在稅收籌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體現在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動產以及證券的收入等。

    (二)人的非流動

    人的非流動是指納稅人并不離開本國,也不需要使自己成為移民,而是通過別人在他國為自己建立相應的機構,將自己獲得的收入或財產進行分割,從而達到回避稅收管轄權,減輕稅負的目的。

    人的非流動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協(xié)議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納稅人通過采用信托的形式,將其一部分所得或財產轉交給另一國(通常是國際避稅地國家和地區(qū))的信托公司代管,從而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財產與原所有人的分離,消除人與物之間的某種聯(lián)系,但又使分離出去的財產或所得仍受法律保護,并以此達到躲避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目的。

    例如,一個高稅國的企業(yè)納稅人可以在某個免征所得稅和遺產稅的國際避稅地建立一個控股信托公司。企業(yè)把世界各地賺來的收入或財產,都歸到這個信托公司名下,這樣就可以達到以下目的:第一,把低稅率國家的收入轉移到避稅地,可以逃避應向居住國政府補繳外國所得稅抵免后的差額的那一部分稅款。第二,把聚集各地的收入進行再投資或買賣當地的股票,這部分消極投資所得又可以享受免征消極所得稅的好處。

    在實際稅收籌劃活動中,除了信托形式外,還有其他類似形式。如一國納稅義務人與其一銀行簽訂信托合約,該銀行受托替該納稅人收取利息。當納稅人在該受托銀行所在國支付利息,而所在國又簽訂有稅收雙邊協(xié)議時,按此協(xié)議規(guī)定,利息扣繳稅率享有優(yōu)惠待遇,則該納稅人即可獲得減免稅好處。   (正保會計網校)

    (三)物的流動

    物的流動指跨國納稅人利用物的流動,包括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雖不像人員流動那樣直接明了,可在國際稅收籌劃中卻與人的流動有異曲同工之處,在某些國際稅收籌劃中,可能比人的流動產生更大的效益。因為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比較隱藏,不易被稅務當局發(fā)現,所以這種方法越來越受到跨國納稅人的重視,成為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之一。

    1.常設機構法。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場所。一個企業(yè)在對外投資時,有許多組織形式供選擇,它既可以設立子公司,也可以設立常設機構。從減輕稅負的角度出發(fā),設立常設機構具有更大的優(yōu)勢。因為許多國家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仿效《經濟發(fā)展組織范本》,規(guī)定了大量免征稅收的常設機構活動,為了躲避稅收,納稅人就可以把需要儲存或加工的貨物轉移到對常設機構有免稅規(guī)定的國家中去。

    (1)利用常設機構轉移貨物和勞務。

    ①轉移貨物。各國稅法中有許多特殊規(guī)定,特別是在國家之間的稅收條約或協(xié)議中有許多大量減免的經營形式存在,給企業(y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企業(yè)為了躲避稅收可以把需要儲存或加工的貨物轉移到對常設機構有免稅的國家中去。因為企業(yè)有權在世界各地建立許多常設機構,其中一些常設機構就是專門從事免稅經營活動的。

    ②轉移勞務。轉移勞務的稅收籌劃主要指總機構向常設機構或常設機構之間相互提供的,屬于按規(guī)定不予扣除的支出。轉移勞務支出由于不準許從被轉入機構的所得內扣除,因此,可以被高稅國的轉出機構加以利用,進行稅收籌劃。

    (2)利用常設機構轉移利息、費用、利潤。

    ①轉移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利息是為使用借貸資本而支付的款項;特許權使用費是對使用專業(yè)技術、知識等的報酬。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支付,比如使用非專利化的專有技術、知識、商業(yè)秘密、商譽等所支付的費用。所有這些費用,都可由一個法人的不同機構支付。

    按照國際慣例,對總機構支付給駐外常設機構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者駐外常設機構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允許作為成本扣除。因為總機構和常設機構之間十分容易通過相互之間的資金、技術援助轉移成本和利潤。禁止它們之間的這種類似獨立法人之間的轉讓,是為了防止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不合理支付。然而這種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并不十分有效,納稅人往往能夠以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形式達到轉移利息,躲避稅收的目的。例如,總機構可以通過某一金融機構和技術服務中心,向自己的駐外機構提供財力和技術上的援助。這種援助有時可以采取完全虛擬的形式提供,而接受虛擬援助的海外機構就可以從容地將這些費用計入成本,沖減利息,減少納稅。

    ②轉移利潤。跨國納稅人在國外設置常設機構,勢必會發(fā)生如何將利潤在總機構和常設機構之間分配的問題。由于對常設機構的利潤分配至少要受兩個國家利益差異的影響,分配方法往往有很大差異,這就為納稅人轉移利潤,減輕稅負提供了機會。

    ③轉移管理費用。一個企業(yè)法人的總機構通常情況下總是設在其母國,起著管理中心的作用,對各駐外常設機構提供各種有用的管理服務,并向各常設機構直接分攤管理費用,這就給納稅人通過抬高或壓低分配管理費用的辦法達到轉移利潤、減少稅負創(chuàng)造了條件。盡管有關管理費用如何在總機構和常設機構之間分配的問題,有些國家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有具體的規(guī)定,但規(guī)定總有不完善的地方,從而使納稅人有機會利用管理費用分配方法和分配標準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3)利用常設機構轉移財產。一個企業(yè)法人常??梢栽谠S多國家設立常設機構,也可以將財產在總機構與常設機構或常設機構之間進行轉移,這樣跨國納稅人就可以利用轉出機構與轉入機構所在國的不同稅負和對營業(yè)財產不同的評估和計算方法,進行財產轉移,盡景減少現在或將來的納稅義務。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