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籌劃(2)
承包不滿一年的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法[1994]089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如果將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合同簽為12個月,則可以節(jié)省部分稅收,因為這時可以多抵扣若干個月的費用支出。
某納稅人承包經營一家飯店,1999納稅年度承包經營期為5個月,在這期間,共獲得收入8萬元。
如果不經籌劃,則:
該納稅人應納稅額=(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飯店老板簽約時簽成承包經營期為12個月,則:
該納稅人應納稅額=(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節(jié)省稅收1960元(19850-1789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法[1994]089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如果將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合同簽為12個月,則可以節(jié)省部分稅收,因為這時可以多抵扣若干個月的費用支出。
某納稅人承包經營一家飯店,1999納稅年度承包經營期為5個月,在這期間,共獲得收入8萬元。
如果不經籌劃,則:
該納稅人應納稅額=(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飯店老板簽約時簽成承包經營期為12個月,則:
該納稅人應納稅額=(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節(jié)省稅收1960元(1985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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