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納稅籌劃案例——利用“實質性加工標準”進行籌劃

來源: 編輯: 2003/12/23 10:19:46 字體:
    二、利用“實質性加工標準”進行籌劃

    關于貨物原產地的確認,有兩種標準:一是全部產地標準。即對于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或制造國就是該貨物的原產國。二是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原產國。所謂的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后,在《海關稅則》中已不按原有的稅目稅率征稅,而應歸入另外的稅目征稅,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兩個條件具備一項,即可視為實質性加工。

    另外,根據關稅有關規(guī)定,對機器、儀器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以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shù)量合理,其原產地按全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果是分別進口的,則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

    假設一個從事汽車貿易的公司,在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或越南設有零部件供應企業(yè);如果韓國的子公司生產汽車儀表,新加坡的生產汽車軸承和發(fā)動機,馬來西亞的生產閥門,菲律賓的生產輪胎,越南的供應玻璃,則汽車的總裝配廠的選擇將成為籌劃的重點。根據關稅有關規(guī)定,應首先了解一下這些國家、地區(qū)是否與中國簽有關稅互惠協(xié)議;接著仔細比較一下,在那些與中國簽訂關稅互惠協(xié)定的國家和地區(qū)中,哪一個更優(yōu)惠,哪一個在經濟成本上更為有利可圖,從而作出選擇。這其中還要考慮到該國家或地區(qū)是否施行外匯管制和出口配額控制、政治經濟形勢是否穩(wěn)定以及其他一些影響因素。同時,要使總裝廠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術和價值含量上達到30%的標準,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區(qū)的零部件生產價格,從而加大總廠增值部分占全部新產品的比重,達到或超過30%,成為實質性加工。這樣產品仍可享受到稅率的優(yōu)惠。

    當普通稅率和優(yōu)惠稅率的區(qū)別不再存在時,選擇產品的“實質性加工”地點,關稅的因素不再存在。那時,只有兩個因素可供考慮:一是成本,一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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