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收到退還稅款的賬務處理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00]5號),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設備的成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在建工程”。
2.如果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折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另外,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但稅務機關跨年度退還增值稅款的,企業(yè)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1.如果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設備的成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在建工程”。
2.如果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折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另外,企業(yè)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但稅務機關跨年度退還增值稅款的,企業(yè)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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