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征稅對象的相對比例劃分征稅級距,就納稅人的征稅對象全部數(shù)額中符合不同級距部分的數(shù)額,分別按與之相適應的各級距稅率計征的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一種。即將征稅對象的相對比例如產(chǎn)值利潤率、資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利潤率、工資利潤率、工資增長率,等等,從小到大分為若干不同的征稅級距,并分別制定從低到高不同的等級稅率,但實際征稅時,往往以征稅對象的絕對數(shù)作為計稅依據(jù),當納稅人的征稅對象的相對比例由一個征稅級距,升到另一個較高的征稅級距時,只就超過部分的征稅對象相對比例相對應的絕對數(shù)額,按照上升后的征稅級距適用稅率計算征稅。我國1993年12月13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超率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的累進方式不同,區(qū)別于劃分征稅級距的標準不同。相比之下,超率累進稅率比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更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