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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不得扣除項目--關聯(lián)企業(yè)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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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3 16:34: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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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關聯(lián)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依據(jù):國稅發(fā)[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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