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放數(shù)月獎金的計算個稅問題

來源: 編輯: 2005/11/18 18:29:14 字體:

  問:我司按季度發(fā)放獎金,按稅法規(guī)定應合并當月工資一起計應納所得額,但獎金部分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承擔。請問這種情況如何計稅?望復為盼。謝謝!

  答:對您所說的由公司負擔稅款的季度獎金應按《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99號)中第二點規(guī)定,按季度獎金占獎金與當月工資合計總額的比例計算應納稅款,即:

  應納稅所得額=(季度獎金與當月工資合計總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shù)×季度獎金占獎金與當月工資合計總額的比例)÷(1-稅率×季度獎金占獎金與當月工資合計總額的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例如:某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人民幣1200元,季度獎金為600元,季度獎金占獎金與當月工資合計總額的比例為600÷(1200+600)=30%,公司負擔其工資、薪金所得30%部分的應納稅款,其當月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800-800-25×30%)÷(1-10%×30%)=1023.20(元)

  應納稅額=1023.20×10%-25=7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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