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區(qū)別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像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打印機、音箱、水泵、購票機及檔案柜等這些資產如何處理?低值易耗品如何攤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
答:(1)現行稅法和會計準則都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定義金額上的強制界限,企業(yè)可以根據企業(yè)實際資產狀況決定該項資產應界定為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
(2)稅法沒有明確低值易耗品如何攤銷,但《企業(yè)會計準則―存貨》第二十條明確,企業(yè)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镀髽I(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第十五條也允許低值易耗品攤銷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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