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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的稅款是否征收滯納金

2009-12-28 17:3 國家稅務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延期申報預繳稅款小于實際應納稅額,對補繳的稅款是否征收滯納金?

  【解答】

  不征收滯納金。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guī)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nèi)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nèi)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

  國稅函[2007]753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經(jīng)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責任編輯:new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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