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yè)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立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yè),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guī)定貼花。
(9) 自2004 年7 月1 日起,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yè)改組改制而發(fā)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 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10)企業(yè)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zhí)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zhí)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企業(yè)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責任編輯: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