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稅務證件包含稅務登記證,發(fā)票領購簿。請問:以上兩種稅務證件遺失、被盜是否要罰款、是否都要登報,是否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要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有何法律依據。
回復:《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未規(guī)定必須罰款,被盜需要出具立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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