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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在視同銷售問題上有什么不同

2010-2-23 10:16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如果增值稅視同銷售,是不是所得稅也要視同銷售,記入應納稅所得額?能詳細說明一下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在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上有哪些不同嗎?

  【解答】

  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下的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并不必然導致企業(yè)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ㄈ┯糜诼毠お剟罨蚋@�;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請參照上述規(guī)定確認兩個稅種下的視同銷售。比如自產貨物用于本企業(yè)屋在建工程,增值稅要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不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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