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會計準則體系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各項準則之間確保在內在邏輯上沒有沖突,即協(xié)調性;二是指所有的準則能覆蓋各種現實經濟業(yè)務,即全面性。本文僅就后一種含義作以下探討。
一、具體會計準則是否應當有一個體系
具體會計準則之間應當具有協(xié)調性,這容易理解。但是,西方發(fā)達國家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制定的會計準則都不甚注意其全面性。通常隨著經濟業(yè)務的變化逐項制定準則,且所有的準則都一字排開,沒有嚴格分類。例如,作為現代會計準則的起源地,美國已發(fā)布了I00多項"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內容也較詳盡,但規(guī)格不一一,問題零散無序。至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兩個前任機構所發(fā)布的會計準則,則被批評為前后不一貫,缺乏協(xié)調性,更談不上全面性。我國財政部認為,由于有長期制定會計制度的經驗,又有國際上的經驗教訓可以借鑒,已有條件在--個更高的起點上,對具體準則作出系統(tǒng)設計,使其形成一個相對嚴密的體系。我國的準則作為一個體系,主要表現在按照報表項目分類立項,力求所有項目能涵蓋三張基本報表。
筆者認為,為了確定立項的思路和線索,追求一定程度的完整性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是有體系的準則--定優(yōu)于無體系的準則,成體系化與否并非評價準則質最高低的重要標準。由于現代經濟飛速發(fā)展,新興的企業(yè)組織形式、新興的經濟業(yè)務層出不窮,具體會計準則的體系只能是動態(tài)的、相對的。應該看到,在體系上的中外分歧,實質上體現了中西兩種不同文化、不同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文化注重整體觀、主張"一而多",而西方文化則強調個體和機械式組合。對于不同文化,很難簡單地斷定其優(yōu)劣,最好是兼收并蓄。進一步看,具體會計準則的體系化程度,實際上反映了理論上追求完善與實務中種種困難之間的矛盾,也反映了準則建設長遠規(guī)劃與現實急需項目之間的矛盾。解決這些矛盾,需要在不同環(huán)境條件下權衡利弊,有所側重。如果說,1994年至1996年發(fā)布準則征求意見稿時,我們側重于理論完善和長遠規(guī)劃,而目前正式發(fā)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則側重于現實急需,現在的問題在于,必須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二、如何對具體會計準則分類
對具體會計準則進行分類,是體現其體系化的一種重要方法。一般認為,具體會計準則可分為三類:一是各行業(yè)共同經濟業(yè)務的準則,二是有關特殊經濟業(yè)務的準則,三是有關會計報表的準則。也有提出按"一般(或通用)會計準則"和"特殊(或專用)會計準則"兩個系列分類的意見。
筆者認為,具體會計準則分類宜粗不宜細。否則,有的準則項目可能既可歸為此類,又可歸為彼類,而"此"與"彼"區(qū)分的實際意義并不大。而且,特殊行業(yè)、特殊經營方式、特殊企業(yè)組織形式等,實際上是特殊經濟業(yè)務的表現形式。在不同的"特殊"企業(yè)中,也并非所有經濟業(yè)務都特殊。比如,對于應收、應付款項的會計核算,在銀行保險業(yè)(特殊行業(yè))或合伙制企業(yè)(特殊的企業(yè)組織形式)還是與一般企業(yè)相同。因此,僅將具體會計準則分為通用準則和特殊準則兩類即可。
三、如何確定具體會計準則立項的原則
準則立項直接關系到準則的體系化。在準則制定之初,財政部會計司確立了"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緩"的立項原則。另一方面,對于我國法律沒有作出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允許的業(yè)務,如應收款的出售等,具體會計準則暫不涉及。有關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發(fā)現,"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緩"的立項原則本身是矛盾的,可取的只是"先急后緩"的立項原則。從西方發(fā)達國家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準則立項來看,也遵循了這樣的原則。我國正式發(fā)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同樣體現了"先急后緩"的原則。
從理論上講,按照"先急后緩"原則立項,既容易導致忙中出錯,也可能影響各項準則的協(xié)調性。但是,我國近年來經濟發(fā)展相當迅速,幾乎有些出人意料。尤其是資本市場的擴展,出現了許多新的會計問題,如資產重組、交互持股、資產減值等,都要求盡快加以解決。為了適應現實需要,采取"先急后緩。的立項原則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例如,針對開放邊境貿易,財政部曾打算制定一個"易貨貿易"準則。后來,市場經濟迅速發(fā)展,出現了大量的資產置換、股權交換等經濟業(yè)務,財政部只好對易貨貿易準則加以擴張。在制定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中,對非貨幣性交易采取了狹義的定義。在交易對象上,它僅指非貨幣性資產,不包括勞務和非貨幣性負債;在交易性質上,僅指互惠性的轉讓(即交換「不包括非互惠的轉讓如捐贈和受贈非貨幣性資產「這多少體現了該準則應急的性質。為了規(guī)范實務中越來越普遍的、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只好又以財會字[1999]43號文件對此專門作出了規(guī)定。試想,如果當初不急,而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有關問題考慮得更為全面周到,那自然會更好一些。
應當指出,美國在早期也曾經歷過"救火式"階段。但我國情況與之相比,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之處有二:一是環(huán)境壓力,二是理論滯后。其不同之處有三:第一,美國早期的準則制定以實務中既存慣例為基礎,是從無到有,而我國是從制度到準則。第二,美國準則制定機構需要面對來自多方利益集團的壓力,有時可能不得不放棄自已的意見。而我國政府具有絕對權威,各方利益集團均不足以對準則制定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第三,更為重要的是,美國的準則制定在先,已有幾十年的經驗。而我們可以充分發(fā)揮"后發(fā)優(yōu)勢",避免重蹈覆轍。總之,盡管我國目前也在"救火",但"火警"的級別與美國當時有差異。我們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盡快她從"救火"中跳出來,力求制定出邏輯嚴密、前后一貫、廣為接受的具體會計準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