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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內審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內審報告應分為三部分,即基本情況部分、存在問題部分、處理意見及建議部分。有的審計部門往往把“處理意見及建議”部分改寫了“整改建議”,這種做法有逐漸蔓延、成為慣例的趨勢,造成了內審作用的弱化。
一、內審處理意見及建議不規(guī)范的弊端
在內審報告中不提“處理意見及建議”而提“整改建議”,這種做法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混淆了閱讀對象。內審報告是內審人員向派出行領導的工作匯報及建議,其閱讀對象是派出行領導,“整改建議”是內審組針對存在的問題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整改建議及要求,其閱讀對象是被審計對象。二是沒有回答領導關心的問題。領導在閱讀內審報告后,掌握了被審計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最想知道的是審計對問題嚴重程度、危害性的評價以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意見及建議”就是要明確回答這些問題,而“整改建議”則偏離了主題。三是造成了內審
作用的弱化?!疤幚硪庖姾徒ㄗh”屬于決策建議,是建議領導在掌握了被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后應該采取的措施,而“整改建議”屬于操作建議,是建議被查對象為堵塞漏洞、改進工作應該采取的措施。如果把“處理意見和建議”改寫成“整改建議”,其結果往往導致內審報告送領導閱后只能得到領導原則上的幾句肯定,而得不到其對實質行動上的支持,達不到內審部門預期的目的。這也是內審部門總是覺得自己單打獨斗,權威難樹立、結論難落實的一個重要原因。同時,從審計準則的角度看,欠缺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也是不規(guī)范和不完整的。
二、內審處理意見及建議不規(guī)范的原因剖析
造成內審部門提“整改建議”而不提“處理意見”的原因有多種。首先是主觀上忽視。部分同志忽視了《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制度》賦予內審部門的建議權,認為說了也沒有用。其次是依據難找。內審成立以來,雖然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在內審程序、方法、依據等方面的制度體系日趨完善,但在內審查處制度依據的匯集整理和建設方面基本上還是空白。第三是對相關制度不熟悉。內審干部大多來自業(yè)務部門,對有關業(yè)務規(guī)章制度比較熟悉,而對于查處制度則比較陌生,各級內審部門的培訓重點也多集中于業(yè)務知識,基本沒有涉及查處制度的培訓,這些都在客觀上造成了內審人員寫“整改建設”駕輕就熟,而寫“處理意見”則難以起筆。最后,是“處理意見”的措辭難以把握。如前所述,“處理意見”屬于決策建議,直接關系到對一個單位或個人的評價和處理,因而相對于“整改建議”應更具有嚴密性和權威性,其措辭必須簡練、準確,經得起推敲。內審部門每年要完成很多項目,發(fā)現問題輕重程度不一,對所有這些項目如何準確給予評價,提出恰如其分的“處理意見”,如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建議偏差”造成“決策偏差”,給自身帶來審計風險。
三、規(guī)范內審處理意見及建議的幾點設想
首先要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內審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及建議”應該是內審報告的落腳點,是其點睛之筆,也是內審部門在完成內審項目后應該交出的答卷。其次要完善制度,提高素質,消除畏難情緒。查處制度是內審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審部門要加大審查查處制度建設力度,將有關法規(guī)制度匯編成冊,并結合內審特點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各級行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查處制度培訓,提高內審人員對有關制度法規(guī)的掌握程度,使內審人員在提出意見和建議時能做到胸有成竹,有理有據。最后要確立統(tǒng)一的格式,逐步實現內審“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標準化。初步設想是:確定標準、劃分等級、準確評價、對應建議。對于一般審計項目,可根據審計結果,把被審計對象的評價分為優(yōu)質、正常、基本正常、劣質、極差五個等級,并區(qū)別不同的等級分別提出表揚、保持、關注、批評、立項、處罰等建議。對于離任審計可根據審計結果,把被審計對象的評價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等,并區(qū)別不同的等級分別提出同意離任、基本同意離任、原則上同意離任、考察后離任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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