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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探討

來源: 編輯: 2006/05/25 10:58:08  字體: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稅務籌劃

  [摘 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稅費中,土地增值稅占有較大的比重,它稅率高、稅負重,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就顯得更加重要。可以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yōu)惠政策,通過合理合法調整收入額和扣除項目金額來減低增值額,從而適用較低稅率納稅或享受免稅待遇。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稅法規(guī)定的3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土地增值稅籌劃的重點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特點及有關優(yōu)惠政策,通過合理合法調整收入額和扣除項目金額來減低增值額,從而適用較低稅率納稅或享受免稅待遇。筆者擬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土地增值稅籌劃進行探討。

  一、建房方式的稅務籌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了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同時對于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進行了界定,列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轉讓行為包括房地產的繼承、房地產的贈與、房地產的出租、房地產的抵押、房地產的交換、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及合作建房、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房地產重新評估。房地產開發(fā)商(即納稅人)在進行房地產投資時,可以運用這些特殊政策進行建房方式的稅務籌劃。

  納稅人可以采用合作建房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稅法規(guī)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利用該政策,在購置土地使用權準備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時,可以預先聯系到購買者,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資金,簽訂合作建房的合同。這樣就符合了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由于地價款在整個房地產開發(fā)中所占比重較小,大部分房屋由購買者分得自用,這部分就免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僅就轉讓分得的那部分房屋繳納土地增值稅。另外,納稅人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稅法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fā),開發(fā)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該收入不屬于房地產產權的轉移,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而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由于建筑行業(yè)營業(yè)稅適用的是3%的比例稅率,稅負顯然比土地增值稅的30%—60%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要低得多。納稅人可以利用該政策,在房地產開發(fā)之初便確定客戶,簽訂代建房合同。為了使該項籌劃更加順利,納稅人可以適當降低代建房的勞務費用,將該項籌劃節(jié)省的稅款也讓利一部分給客戶,以得到客戶更大的配合。這樣,納稅人只需按代建收入繳納營業(yè)稅,大大減少稅費支出。

  二、簽訂合同時的稅務籌劃

  在確定土地增值稅稅額時,很重要的一點便是控制增值額。因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如果能想辦法使得轉讓收入變少,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降低,從而可以適用較低稅率納稅。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進行的稅務籌劃包括,第一,若納稅人進行舊房的銷售,將能單獨計價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價值中分離出來,如房屋內部的辦公設備、電器等設施。納稅人與購買者可以簽訂一份房地產轉讓合同,同時再簽訂一份附屬辦公設備購銷合同,從而使得增值額降低而節(jié)省了應納土地增值稅。第二,若納稅人進行新建房的銷售,可以與購買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地產轉移合同,另一份是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則納稅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的注明金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不用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銷售價格定價的稅務籌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納稅。

  納稅人應設法享受免稅的稅收優(yōu)惠?,F假定,某房地產開發(fā)的商品房銷售價格為a,營業(yè)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b,則全部扣除項目金額為:

  b+5%a(1+7%+3%)=b+5.5%a

  要享受免稅的稅收優(yōu)惠,增值率必須小于20%,得出:

  [a-(b+5.5%a)]/(b+5.5%a)<20%

  解以上不等式可知,a<1.2848b,即納稅人想要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yōu)惠,其銷售額不能超過除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的1 2848倍,否則將全額征稅。

  從上述推理可知,當a=1.2848b時,增值率剛好為20%.當增值率略高于20%時,應適用“增值率為50%以下,稅率為30%”的規(guī)定。假定售價提高到a+x(即1.2848b+x),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提高了5.5%x,則: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b+5.5%a+5.5%x

  =b+7 .0664%b+5.5%x =107.0664%b+5.5%x增值額=1.2848b+x-(107.0664%b+5.5%x)

  =21.4136%b+94.5%x應納土地增值稅=(21.4136%b+94.5%x)30% =6.42408%b+28.35%x

  若納稅人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就必須使x>6.42408%b+28.35%x,即x>0.0897b.這就是說,如果想通過提高售價取得更大的收益,就必須使價格超過除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的1.3745倍(即1.2848+0.0897)。

  從上面分析可知,納稅人在銷售房地產時售價的確定應遵循的規(guī)律是,當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后的扣除項目金額為b時,將售價定為1.2848b是該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最高價位。這一價格既可享受免稅又可獲得較大的收益,如果售價低于該價位,雖也能享受免稅,卻只能獲取較低的收益,如欲提高售價,則必須使價格高于1.3745b,否則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將不足以彌補價格提高所增加的稅收負擔。當稅率將從30%躍升到40%時,也可依此類推,從而得出每一檔稅率起征點的最佳價格的確定標準。

  四、利息支出的稅務籌劃

  納稅人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時,由于投資金額巨大,一般都會發(fā)生大量的借款,所以利息支出在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包含在扣除項目金額)中的占比較大。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用公式表示為: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房地產開發(fā)成本)×5%如果納稅人不能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用公式表示為: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0%

  如果納稅人在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利息支出的稅務籌劃的空間就較大。如果納稅人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時,借款數額較大,其利息實際數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加上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5%,則企業(yè)應盡量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采用第一種方式據實計扣利息,以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降低增值額,節(jié)省稅款。如果納稅人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時,自有資金比較充裕,借款數額較小,其利息實際數小于地價款加上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5%,則可以不分攤借款利息或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就可以按第二種方式計扣利息,也能使利息扣除項目金額達到最大,同樣有利于納稅人節(jié)省稅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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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穎 房地產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J] 中國房地產,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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