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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到2000元。而《中國青年報》和新浪網最近作的一項調查顯示:3698名參與者中,有97.0%的人認為以前的個稅免征額不合適,期待能將其調高。這兩年來,提議調高個稅免征額的聲音就沒有停止過。前不久在清華大學舉行的一個財政學研討會上,一位教授提出個稅免征額應提高到萬元以上,竟引來一片贊同聲。
民意是一種公眾期待的表達。筆者并不認為,民意所表達的就是絕對正確,或者政府就應該遵照民意去做。而是應當分析在這種公眾期待后面,有著什么樣的正當理由,以及應當如何正視這種理由。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從財稅史上看,個人所得稅肇始于1799年的英國。當時,英國由于與法國交戰(zhàn)致使財政吃緊,而作為當時主要稅收來源的消費稅和關稅都無法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有人提議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稅,安全的利益戰(zhàn)勝了金錢的利益,個人所得稅就被通過了。隨著現代國家的發(fā)展、公共財政的建立,國家的官僚機構膨脹、國家擔負起越來越多的公共職能,相應地對于財政的需求也增加了。個人所得稅在二十世紀已經成為英國稅收結構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納。已經形成共識的是,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jié)收入、緩解貧富懸殊、促進社會穩(wěn)定、增加財政收入等特性。經過兩個世紀的發(fā)展,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甚至是一些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在國際社會享有“經濟內在調節(jié)器”和“社會減壓閥”的美譽。
1980年,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制度開始建立,當時的免征額確定為800元。1993年,全國人大修改《所得稅法》,規(guī)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999年,再次修改《所得稅法》,把“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6年,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調高到1600元。免征額提高了一倍,為什么仍無法讓公眾滿意呢?因為當27年前,個稅免征額是800元時,當時居民人均月收入為40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而1600元與居民人均月收入一比,不難發(fā)現前者已經遠遠高于后者了。這就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已經從極少數的富人擴展到了絕大多數的工薪階層,“富人稅”似乎變異成了“人頭稅”,個人所得稅設立的初衷基本喪失了。
另一方面,對于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資并非他們的主要收入,因此,工資之外的收入是征稅的主要計算依據。而我國對于高收入群體尚沒有建立一個可記錄、可計算的市場交易監(jiān)控體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體的“自覺申報”,因此偷逃個人所得稅變得相當容易,巨額稅源的流失也成為必然的結果。于是又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高收入群體只承擔了很少部分的稅源,而絕大部分的個人所得稅款卻來自廣泛的中低收入者,這種嚴重的“結構性不公”與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貧富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
因此,提高個稅征收起點,只是讓個稅回歸初衷,從“劫貧濟富”回到“劫富濟貧”。多年來,美國、日本、德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紛紛提高個稅起征標準,以增加國民的消費和投資能力,促進經濟的良性發(fā)展。在許多國家,個稅征收的神經非常敏感,例如德國,個稅免征額每年都要作相應的調整,以體現稅收的靈活性,保障公眾的收入水平。為了遏止貧富差距,英國很早就實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頒布了《濟貧法》,19世紀又陸續(xù)制定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良稅”,體現的是社會的公平與公正,是占有社會絕對資源的富人對于窮人的良心,是再度分配社會資源的杠桿。相比而言,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卻逐漸擴展到中等收入者甚至“窮人”,多少有點讓人費解。國家稅收既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把取之于富的個人所得稅用之于貧,才能真正完成它的目的。如果我們不在意政府收了多少稅,那一定要在意這些稅是否真的用到該用的地方,是否在改善我們的福利。納稅的公民,不但有納稅的義務,還有納稅人的權利,那就是監(jiān)督政府稅收的去向,并要求福利的回饋。
提高個稅征收標準,對于低收入階層而言,畢竟是一個好消息。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物價、教育、醫(yī)療、生活支出,我們緩慢增長的工資尚且難以滿足我們的消費,更別提所謂的積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正視這種公眾期待背后的正當理由,應該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有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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