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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農業(yè)稅收思想比較初探

來源: 付志宇 編輯: 2006/11/27 10:04: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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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中國歷史上的農業(yè)稅思想主要是籍田征稅,包含“籍田以力”和“計田取稅”兩個方面,而西方的農業(yè)稅思想主要是“單一土地稅”。本文對中西方農業(yè)稅收思想進行了分析與比較研究。

  關鍵詞: 農業(yè)稅思想     籍田征稅    單一土地稅

  一、中國的籍田征稅思想

  在中國稅制發(fā)展史上對土地征稅的籍田征稅思想主要包含兩個方面,即籍田以力和計田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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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的話說,就是“ 有粟米之征, 有力役之征 ”。A在賦稅產生的初期,中國曾經實行過籍田以力的制度。B籍田以力就是征用民力幫助耕種公田,將公田上的收獲物歸天子或諸侯所有。中國商朝實行的“助”法,是最早的勞役稅制度?!睹献印飞险f:“殷人七十而助”;《周禮?匠人》上說:“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都是講商朝借民之力以助耕公田的力役稅形式。到了周朝,仍然實行籍田以力的制度,即“徹”法?!睹献印飞险f:“周人百畝而徹”,“徹者徹也,助者籍也,其實皆什一也”??梢娭艹膹胤ê蜕坛闹ㄔ诒举|上是一樣的。

  關于助法和徹法的具體征收形式,按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說的“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qū),區(qū)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qū),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可以知道助法將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人民只對公田服役,而私田則不用納稅。而根據趙歧《孟子》注:“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和鄭玄箋注:“度其隰原田之多少,徹之使出稅,以為國用,什一而稅,謂之徹”可以知道徹法是制定井田并徹取十分之一為公田,征集公社成員無償耕種公田。當然徹法跟助法相比更趨近于封建式的生產方式,因為徹法已經打破了公私田的耕種界限,把公田平均分給各戶耕作,更具有進步意義。至于助法和徹法的稅率是多少,按對《春秋》作傳的人的說法,應該是十分之一。《左傳》魯宣公十五年:“谷出不過籍”;《公羊傳》魯宣公十五年:“古者什一而籍”;《谷梁傳》魯宣公十五年:“古者公田什一”,“籍而不稅”??梢娺@樣兩種籍田以力的賦稅制度從形式上看是一種什一之稅。

  對這樣的一種勞役稅制度,孔子非常推崇,他說:“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C認為它“度于禮”。D孟子也主張實行這種助耕公田的稅制。他說過:“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皆悅,而愿耕于其野矣”,E“治地莫善于助”、“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F等。當然他們主要是從遵循禮制和輕征稅賦的角度來理解這個問題的,純粹是一種倫理上的考察,而缺乏經濟學意義上的認識。另外,他們還認為這樣的一種稅制最符合當時的奴隸制社會的生產關系,因為只稅公田不復稅其私田的做法是否認土地私有制合法性的,而一旦對私田征稅則表明公開承認土地的私有化了。因此他們竭力鼓吹和維護籍田以力制度。

  可是,到了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不論田地公私一律計田取稅的制度時,孔子便譏之為“初稅畝”,認為是“非正”、“非禮”的。但是,歷史畢竟已經進步到了新的生產關系出現的時期,這是不可逆轉的事實。計田取稅的新稅制的實施表明國家從政治上確認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合法性。從此以后,按照田畝的多少來收取實物稅就成了中國兩千多年堅持實行的農業(yè)稅制度并一直延續(xù)至今。

  (二)計田取稅

  關于計田取稅的農業(yè)稅制度,歷代思想家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最早對這一制度持贊成態(tài)度的應該是戰(zhàn)國時期秦國的商鞅。他在主張單一土地稅的“利出一孔”思想基礎上提出了“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的農業(yè)稅政策,并指出“訾粟而稅,上壹而民平”,“征不煩,民不勞,則農多日。農多日,征不煩,業(yè)不敗,則草必墾焉”。G而在稍晚出現的《管子》一書中也表達了這樣的稅制思想:“賦祿以粟,按田而稅”,“租稅九月而具,粟又美”。H從稅制要素方面來看,還明確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差別稅率政策及具體的制度設計:“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饑不稅”。I

  到了漢唐,隨著土地制度和農業(yè)稅制的不斷發(fā)展完善,討論農業(yè)稅制度的人也愈加多起來。針對當時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和租調制、租庸調制、兩稅法等稅收制度,很多人都表達了對農業(yè)稅制的高度關注。如漢朝的禹貢就非常稱道西漢初年實行的單一農業(yè)稅制:“除其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歸于農,復古道便”J;唐代的杜佑則強調以土地作為惟一課稅對象的重要性:“古之有天下者,未嘗直取于人,其所以制賦稅者,謂公田什之一。唯于田可以制財賄”,“歷代至今,猶計田取租稅”K;白居易也主張征收單一的農業(yè)稅:“善為國者,不求非農桑之產”L;陸贄則高度稱贊唐朝實行的租庸調農業(yè)稅制:“所謂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成人也固,其裁規(guī)也簡,其備患也周”M.

  進入封建社會后期,對于農業(yè)稅制的態(tài)度也因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有所不同。很多人都轉而關心人頭稅和商品稅的制度,但也仍然不乏肯定計田取稅做法的人。如宋元之際的馬端臨就非常強調應以土地作為課稅對象,反對實行人頭稅:“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易之法”,“舍地而稅人,謬尤甚矣”N;明代的丘也十分推崇以田定稅:“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時而盛衰,定稅以丁稽考難,以畝檢核為易”,“我朝稽古定制,以天下之墾田,定天下之賦稅,因其地宜,運為等則,歲有定額,家有常數”O(jiān).當清朝康雍年間實行了將人頭稅攤入田畝,統一征收地丁銀的“攤丁入地”改革后,當時的有識之士對此大為稱贊。如王慶云贊道:“丁隨地起,非權輿于今日,亦曰通其變,使民不倦而已”,“保甲無藏匿,戶里不逃亡,貧窮免敲撲,一舉而數善備焉”P;朱云錦則說道:“本朝立制以來,丁銀既有定額,而復均丁于地,無遺漏偏佑之慮,生斯世者,幾不識丁徭之名,蓋數千年未有之盛”Q.由此可見,主張計田取稅的思想從先秦一直延續(xù)到近代,成為中國古代稅制思想的主流。

  二、西方的單一土地稅思想

  在西方農業(yè)稅收思想發(fā)展史上有一種很重要的稅制理論一直占有特殊的地位,那就是單一土地稅思想。在單一土地稅思想的發(fā)展演變過程中,以法國重農學派的“純產品”理論為濫觴,英國的古典學派對此也做過有益的探索,到了近代則以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的單一地價稅最為典型。

  法國重農學派代表人魁奈根據自然秩序論,提出了“純產品”理論。他認為農業(yè)是惟一創(chuàng)造財富的生產部門,農業(yè)勞動是惟一的生產勞動,只有農業(yè)勞動才能使物質財富的數量增加,只有農業(yè)勞動才能生產出構成社會財富惟一源泉的“純產品”。因此他進一步提出只應該對土地的收入征收單一稅。他在《賦稅論》中說:“關于賦稅在哪些對象身上的問題,是沒有意義的,它總是落在同一本源上,因為它總是靠土地的收入來支付的”,并強調應“將賦稅的分配重新調整,采取較小的征稅形式,只是向農業(yè)提供的收入,以及靠農業(yè)收入維持的各種工作征稅,這是非常重要的”。R具體而言,應該根據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課征??卧谶M一步闡述單一土地稅的理由時還說道:“國家所需的賦稅總額不可能是別的,只不過是從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年產品中取得的一部分;賦稅也不可能是別的,只不過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產品的一部分,扣除花在農作物上的勞動支出及其他支出所得到的剩余部分,就是純產品,它構成國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S魁奈的單一土地稅理論反映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和愿望。通過單一土地稅把賦稅全部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的實質其實是用以降低工業(yè)和農業(yè)資本家的稅收負擔,是為了保護和促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fā)展。他的這一設想對后人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如英國的經濟學家詹姆士?穆勒也贊成征收單一土地稅,德國的侯爵卡爾?弗里德里希曾經按照他的理論征收賦稅。

  英國古典學派的主要代表,西方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chuàng)始人亞當?斯密在他的巨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也提到了土地稅。他贊成重農學派的觀點,認為一切賦稅應當盡可能地課于地租收入之上。并且斯密還分析了當時歐洲各國實行的定額土地稅和變動土地稅,認為兩者各有利弊。定額土地稅因稅額固定,不能隨著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而有所改變,但稅制明確、納稅方便、征稅費用節(jié)?。蛔儎油恋囟惸軌螂S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化而變化,比較公平,但在征收上不便利,會導致耗費更多的征稅費用。因此應該將它們的長處結合起來,征收一種既確定又跟土地收入變化相吻合的土地稅。英國古典學派的另一個代表,也是西方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完成者大衛(wèi)?李嘉圖對于土地稅的論述則更為豐富。他把土地稅分為對農民征收的農產品稅和對土地征收的土地稅兩種形式。他認為征收農產品稅會提高農產品價格,最后稅收負擔會落到消費者身上,最終會提高工資,降低利潤。而征收土地稅則不會影響農產品價格,稅款由地主承擔,這實際上和斯密講的地租稅是一樣的。他還指出:“賦稅是一個國家的土地和勞動的產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它最后總是由該國的收入中支付的”。T可見,斯密和李嘉圖的土地稅思想較重農學派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傳統的土地稅以土地的田畝數為計稅依據,很容易導致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納稅能力脫節(jié),形成稅負不公。而地租稅則是以土地的租金作為計稅依據,能夠公平征稅,并且已經具有了近代的利潤所得課稅含義。

  亨利?喬治則是近代單一土地稅的大力倡導者,在西方被稱為“單一稅之父”。他的土地稅制思想對世界各國的思想家都產生過非常巨大的影響。如英國費邊社的理論家蕭伯納就表示接受喬治的思想:“我絕不會否定或貶低我們從亨利?喬治所受的恩義”;俄國的文豪列夫?托爾斯泰也說:“在現存的國家組織和強制性賦稅制度下,亨利?喬治所精心構思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已臻于如此的完善程度,以致不可能再設想任何其他更完美、更公平、更現實和更和平的解決辦法了”;中國的革命家孫中山則說道:“亨利之學說,深合于社會主義之主張,而欲求生產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將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謀社會永遠之幸福也”。亨利?喬治的單一土地稅思想建立在他的土地綱領基礎上。他的土地綱領是要消除土地壟斷,以土地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但是他同時也承認沒收或強制收購土地的辦法過激,于是提出了開征地價稅的主張:“我所建議的這種簡易而極重要的救濟辦法……就是通過賦稅來征收地租……這個建議的適用形式就是廢除一切租稅,單獨征收地價稅”。U他還繼續(xù)論證征收地價稅的好處:使生產負擔減輕;征收方便、征收費用最少;稅收確定;稅負公平;并且符合社會倫理道德觀念。這樣一來,“只采用這種單獨征收地價稅的簡單而易行的方法就可以達到目的了”,“不是把地主賣出去,也不是把他們踢出去,而是用租稅把他們搞出去”。V由此可見,亨利?喬治的單一土地稅思想主要是從消除土地私有帶來的社會弊端的角度出發(fā)的,但是他的土地稅思想只是停留在理論設想上而未能真正付諸實施。

  三、簡要的比較分析

 ?。ㄒ唬┲袊募镎鞫愃枷霃娬{以土地為課稅對象,而西方的農業(yè)稅思想則強調以土地的租金為課稅對象

  在中國古代,租稅合一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因此不會出現國家以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向農民征收的地租作為征收農業(yè)稅的計稅依據的情形。而在西方,基本上農業(yè)稅思想都是倡導對土地的租金征稅,從法國重農學派的“純產品”理論到亨利?喬治的“單一地價稅”思想都強調這一點。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在于,古代的中國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封建大一統國家,盡管土地事實上歸封建地主所有,但對土地的收入國家仍然有權以統治者的身份進行征稅,并且國家在很多時候還同時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這也正是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所提到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的現象。那么自然就不可能把賦稅課于地租之上了。而在中世紀的西方國家,尤其是在歐洲大陸的國家,通過采邑制的實行,土地是歸地主即莊園主占有的,國家并未直接控制土地。因此國家就只能對土地所有者,而不能對土地生產者征稅。同樣國家在計稅時就只能以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收入、而不能以土地收入作為依據。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賦稅大多征收實物(如租調或租庸調),而在西方則可以課征貨幣。這固然跟中西方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程度不同有關,但在一定意義上也取決于課稅對象的形式。不同歷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農業(yè)稅制度對相應的農業(yè)稅思想產生了影響,使之表現為以不同的課稅對象作為研究內容。

 ?。ǘ┲袊募镎鞫愃枷雽χ袊亩愔飘a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而西方的農業(yè)稅思想則基本上停留在主張的層面

  由于農業(yè)在中國古代社會是最主要的物質生產部門,而中國的歷代君主一向奉行“以農立國”的政策思想,中國的思想家們也大多主張重農抑商,因此農業(yè)稅在中國一直是最主要的稅制內容。在這樣的制度環(huán)境下,中國的農業(yè)稅思想毋庸置疑會影響到相應的稅制設計與稅制建設。西方的情形則不一樣。即便是產生單一土地稅思想最早的18世紀的法國,那時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的發(fā)展,農業(yè)稅已不可能成為當時稅制的惟一內容或主要內容。所以西方的單一土地稅思想就永遠只能是一種找不到現實土壤的設想。盡管這些設想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某些方面的歷史需要,如減輕稅負或消除貧困,但由于它們并不符合普遍征稅的課稅原則,所以從未真正全面得以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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