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實務操作>初當會計>工商稅務> 正文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交納時不能再列支出

2002-12-5 16:17  【 】【打印】【我要糾錯
  筆者在對我市衛(wèi)生系統(tǒng)會計資料展評中發(fā)現(xiàn),一些單位把代職工向稅務機關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列入事業(yè)支出,這是非常錯誤的。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是對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個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對個人工資薪金等勞務報酬所得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出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這種方法有利于控制稅源,防止漏稅逃稅。

    會計處理上,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過“其他應付款”進行核算。在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時,應計算應納稅款,從其應付工資中扣除,計入“其他應付款”。

    即:借:應付工資(應發(fā))
       貸:現(xiàn)金(實發(fā))
         其他應付款

    在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交納稅款,作記帳憑證。

        借:其他應付款
       貸:現(xiàn)金(銀行存款)

    因為單位代職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并沒有形成實際支出,如果再計入“事業(yè)支出”,一方面,重復列支多計事業(yè)支出,另一方面會形成“其他應付款”長期掛帳或出納員把這部分扣款不入帳個人私呑等舞弊現(xiàn)象。

  作者:河南省鄭州市 登封市財政局會計函授站 趙愛萍
  郵編:452470
發(fā)表評論/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