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日本人離職后,從雇用單位一次性取得的離職金,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還是作為獎金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如果該人是因退職,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退職費收入,其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部分,按照國稅外函[1998]021號和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的的規(guī)定,應當并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屬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補償金,按照國稅發(fā)[1999]178號和國稅發(fā)[2000]77號文件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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