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來的原始憑證遺失,應當由原開出單位出具證明,證明經濟業(yè)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證明必須加蓋原開出憑證單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憑證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辦理批準手續(xù),手續(xù)齊全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有些外來原始憑證遺失無法取得證明的,例如,飛機票、火車票等可以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說明,然后由接受憑證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辦理批準手續(xù),手續(xù)齊全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