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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準則出新會計核算變化大(二)

2006-5-30 11:18  【 】【打印】【我要糾錯
    

  虧損彌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是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甲企業(yè)2011年~2014年的賬面利潤分別為:-100000元、30000元、40000元、50000元,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0%。    

  2011年12月31曰,如果甲企業(yè)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確定以后年度有足夠的應稅利潤用以彌補當年虧損,此時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0000元(100000x3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00    

   貸:所得稅——補虧減稅 30000    

  2012年實現利潤30000元,全部用以彌補2011年虧損,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元(30000x30%)。    

  借:所得稅 9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9000 

  2012年12月31日,甲企業(yè)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復核,由于產品銷路出現了問題,估計未來期間很可能有20000元虧損無法用以后年度的應稅利潤進行彌補,這時,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的金額為6000元(20000x30%)。    

  借:營業(yè)外支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  6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000   

  《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guī)定外,企業(yè)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guī)定提取的各種準備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據此,甲企業(y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調增的數額全部用于往年虧損。此時,賬面上尚未彌補的虧損為70000元(100000-30000),而稅前可彌補的虧損為64000元[100000-(30000+6000)],兩者數額并不一致。    

  2013年,實現利潤40000元,全部用以彌補2011年虧損,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2000元(40000X30%)。    

  借:所得稅 12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0    

  2013年12月31日,甲企業(yè)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復核,由于經營情況良好,估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彌補往年的虧損,這時,應當將2012年減記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000元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000    

  貸:營業(yè)外支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 600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5號)的規(guī)定,對于已經提取減值準備的項目,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價值恢復而沖銷的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yè)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2013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此時,賬面上尚未彌補的虧損為30000元(100000-30000—40000),稅前可彌補的虧損也為30000元[100000-(30000+6000)一(40000-6000)],兩者數額一致。    

  2014年,實現利潤50000元,除了用于彌補2011年虧損30000元外,剩余的20000元應繳企業(yè)所得稅6000)元(20000x30%),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000元(30000x30%)。    

  借:所得稅 1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9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000    

  通過上例,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企業(y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將減記的遞延昕得稅資產金額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但此時應按稅法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調整后賬面可以彌補的虧損與稅務上允許彌補的虧損數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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