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各種材料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
二、外購材料的成本差異,應自“材料采購”(或物資采購)等科目轉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異,應自“生產成本”科目轉入本科目;委托外單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異,應自“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轉入本科目。
發(fā)生的材料成本差異,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記入本科目的借方;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記入本科目的貸方。調整材料計劃成本時,調整的數(shù)額應自“原材料”等科目轉入本科目:調整減少計劃成本的數(shù)額,記入本科目的借方;調整增加計劃成本的數(shù)額,記入本科目的貸方。
三、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必須按月分攤,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計算。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除委托外部加工發(fā)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異率計算外,都應使用當月的實際差異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異率與本月成本差異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異率計算。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材料成本差異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四、結轉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營業(yè)費用”、“委托加工物資”、“其他業(yè)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藍字登記;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五、本科目應分別“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按照類別或品種進行明細核算,不能使用一個綜合差異率。
六、企業(yè)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單獨設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內分別設置“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庫存原材料以及庫存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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