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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期后事項談股權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

2004-1-6 14:26 林斌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之五——“長期股權投資舉例”中,例舉了[例11]和[例12]來闡明成本法的核算,有關資料如下:[例11]B企業(yè)1996年4月2日購入C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價格12.12元,另付相關稅費3200元,B企業(yè)購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3%,并準備長期持有。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現(xiàn)金股利,每股0.2元。

    [例12]假設C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以3月1日為基準日,分派每股2.5元現(xiàn)金股利,如果C公司1996年度每盈余為2元,其他資料如[例11].則B企業(yè)1997年4月25日的會計處理如下:

(1) B企業(yè)1996年度所持股票就享有的每股盈余=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當年投資持有月份9/全年月份12=1.5元

(2) C公司分派現(xiàn)金股利應沖減的投資成本=(2.5-1.5)×50000=50000元

(3) 投資收益=1.5×50000=75000元

    (4)會計分錄:

      借:應收股利——C公司12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50000

              投資收益——股得收入75000

    對于上述分析過程,筆者并無異議,但對于上述會計處理結果,筆者卻有不同看法。由于C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的實際上是1996年的利潤分配方案,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資產(chǎn)負債表日后事項》規(guī)定,若B企業(yè)在1997年4月25日尚未向社會公布其1996年度的會計報表,那么對B企業(yè)而言,這就是一筆典型的調整事項,應將其按照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進行如下處理(假設B企業(yè)與C公司執(zhí)行相同的所得稅稅率):

    (1)確認應收股利

      借:應收股利——C公司12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5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5000

    (2)將“以前的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00 

    (3)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shù)字(假設B企業(yè)1996年度利潤分配只提取了10%的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00

        貸:盈余公積7500

    (4)調整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數(shù)字

    (5) 調整1997年度4月份資產(chǎn)負債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shù)若B企業(yè)已在1997年4月25日前向社會公布了其1996年度的會計報表,那么仍應進行上述除第(4)項以外的所有處理。

    另外,由于在我國投資業(yè)務實踐中,被投資企業(yè)更多的是每年只進行一次利潤分配,且要在下一年度進行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或公布上一年的經(jīng)營成果,故有關股權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中出現(xiàn)“分錄1”的情形是很少的(只有在下半年進行上半年的利潤分配時才可能會出現(xiàn)),更多的要按照期后事項的核算原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