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縣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
一是堅持“兩定”。定編制。根據單位人員編制,單獨核定每個單位的車輛編制數,任何單位均不得超編配車,未滿編的單位也必須嚴格控制購買新車,現有超編車輛由縣國資辦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上繳縣財政;定標準?h處級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控制在排氣量2.0升以內、價格在20萬元以內的小轎車,科級單位控制在排氣量低于2.0升、價格在16萬元以下的小轎車。
二是嚴格“二核二審”。由用車單位提出購車申請,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送縣監(jiān)察局核編;填寫《公務用車審批表》和《公務車輛編制核準單》,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后送縣財政局核實;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由縣政府采購辦統(tǒng)一采購。
三是堅持“四嚴禁”、“六不準”。嚴禁擅自購買公務用車,嚴禁先買車后辦理購置手續(xù);嚴禁公務用車違規(guī)使用軍、警牌照;嚴禁領導干部擅自駕駛公務用車。不準以“換”或“借”為名占用企業(yè)和下屬單位的公務用車;不準貸款或攤派款項購買公務用車;不準接受企業(yè)及下屬單位贈送的公務用車;不準以私人名義注冊登記公務用車;不準借領導班子換屆或領導干部職務調整、交流、調動之機違規(guī)購置更換公務用車;領導干部工作調動不準帶走原單位公務用車。
責任編輯: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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