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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將加大力度追繳土地款 遏制炒地圈地行為

2010-01-18 15:39 來源:海南經濟報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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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遏制炒地、圈地現象,海南將加大欠繳土地價款追繳力度。這是記者從海南省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了解到的消息。據了解,國土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據了解,該廳日前發(fā)出關于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fā)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指出,我省將對已劃撥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價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繳土地價款的追繳力度。

  通知要求,從今年起,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房地產、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基礎設施、其它等分類,將已供宗地的開發(fā)利用情況,包括成交價格、土地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竣工時間、實際開竣工時間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等信息,通過“全國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上傳,以預防和制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現象的發(fā)生。對取得土地后滿兩年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置。

  通知強調,各市、縣要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對宗地規(guī)模、出讓金繳納、受讓人條件、開竣工申報、違約責任等進一步明確約定。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屬于特殊項目的,經市縣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可約定兩年內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對未按合同規(guī)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證。

  據悉,國土部門將對已劃撥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價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繳土地價款的追繳力度。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將限期在1月25日前完成整改。拖欠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在欠款期不得參與出讓土地競買活動。

  有關專家稱,隨著房地產開發(fā)熱潮的掀起,海南土地資源變得日益緊俏,尤其是一線海景土地資源越來越難拿,此舉無疑將對炒地圈地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責任編輯:暖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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