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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外運牲畜征收屠宰稅的通知

桂政辦函[1994]351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各地區(qū)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qū)直各委、公、廳、局:

    關于我區(qū)外運牲畜征稅問題,根據(jù)《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1993]90號)第四條關于“原來征收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改為”征收農業(yè)特產稅和屠宰稅“的規(guī)定,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外運牲畜實行征收屠宰稅。

  一、收購單位和個人收購牲畜外運不在同一縣(市)宰殺的,由收購者于起運時繳納屠宰稅,宰殺地憑已繳的憑證抵繳屠宰稅。

  二、外運不在同一縣(市)宰殺牲畜的征收稅額:豬每頭8元;牛、馬、騾、驢每頭10元;羊每頭1元。

  三、其他的征收事宜參照桂政發(fā)[1994]3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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