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地稅計發(fā)[1999]11號
頒布時間:1999-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根據山西省計劃委員會、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地稅特發(fā)[1999]6號)的精神,現將省計委代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后稅款在地方稅務系統(tǒng)內部劃轉程序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局根據省計委轉來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tǒng)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按月將代征的稅款劃轉有關地市地方稅務局,由地市在一星期內劃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投資單位的納稅申報表和省計委開具的加蓋《中央、省屬建設投資項目代征稅款專用章?》及省計委許可證辦公室專用章?及開票人名章?的專用收據記帳聯(lián),與上級稅務機關提供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tǒng)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核對無誤后,如實開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專用繳款書,辦理稅款解繳手續(xù)。
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開具稅票時,“開戶銀行、帳號”欄應填寫稅務機關暫存稅款的銀行及帳號,同時在“備注”欄注明“省計委代征”字樣。其余欄目填寫同現行規(guī)定。
經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繳款書的第一聯(lián)(收據甲)交納稅人將省計委開具的收據和繳款書的第二聯(lián)(收據乙)收回。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地市轉來稅款的10天內,如投資單位尚未辦理納稅申報等有關納稅事項的,可根據地市轉來的《代征稅款分月明細統(tǒng)計表》中載明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單位名稱、實征稅額等有關項目填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專用繳款書辦理稅款解繳手續(xù)。待投資單位辦理納稅申報事項時,用繳款書的第一聯(lián)換回收據。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收回的收款收據記帳聯(lián)、繳款書的第二聯(lián)(收據乙)及時上交地市稅務機關,由地市在省局劃出代征稅款的50天內上報省局。
五、代征手續(xù)費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規(guī)定提取并上劃地市局,地市在向省局上報有關憑證的同時上劃手續(xù)費。省局在收到前次劃轉稅款的有關憑證和代征手續(xù)費后劃轉下筆稅款。
六、地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同級計委代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時可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稅款解繳手續(xù)。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