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稅四字[1991]282號
頒布時間:1991-1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計劃委員會 云南省經濟委員會 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計委、經委、稅務局,省直各廳、局、委、辦:
現(xiàn)將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計投資(1991)1045號《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補充規(guī)定》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從今年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起,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全民、集體)
按項目各單位工程投資總額計稅,更新改造項目按項目投資中建筑工程投資額計稅,省級各廳局、各地區(qū)下達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時,必須按項目的單位工程逐項列出年度投資額,并分別標明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的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
二、關于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納稅計劃的編報、審核、匯總、下達以及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的核定。
?。ㄒ唬┑胤交窘ㄔO大中型項目(包括中央與地方合建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地方投資部分)和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及納稅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計委綜合平衡、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計委下達計劃(其中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抄送省經委),省稅務局下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審定通知書》(以下簡稱《稅金審定通知書》);中央直屬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包括中央與地方合建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中央投資部分)和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的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持國務院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報省計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其中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抄送省經委),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二)基本建設小型項目和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按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分別辦理。
1.中央在省的基本建設(包括全民、集體)及更新改造項目的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按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下達的計劃編制,按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的管理權限劃分,分別報省計委、省經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2.基本建設地方項目中,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公司)補助的投資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計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計委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3.由省計委直接安排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包括國家預算內、省機動財力、能交基金及電力基金、利用外資、銀行貸款等)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計委綜合平衡、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計委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4.省級各部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計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5.由各地、州、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計委(計經委)在省切塊的基建規(guī)模內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預算內切塊及地區(qū)自籌基本建設項目)及商品房項目的計劃,由地、州、市計委(計經委)統(tǒng)一負責編制、審核、匯總,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各地、州、市計委(計經委)下達計劃,同級稅務機關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6.由省經委按管理權限安排下達的全民更新改造項目(即重工500萬元以上,輕工300萬元以上),按隸屬關系,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地、州、市經委(計經委)負責編制,報省經委綜合平衡、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經委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務審定通知書》。
7.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在管理權限內安排的全民更新改造項目計劃,按項目隸屬關系,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在省下達的更新改造規(guī)模內統(tǒng)一負責編制,并按計委、經委分工管理權限,分別報省計委、省經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8.由各地、州、市經委(計經委)在管理權限內安排的全民更新改造項目計劃伯地、州、市經委(計經委)在省下達的更新改造規(guī)模內統(tǒng)一負責編制、審核、匯總,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各地、州、市經委(計經委下達計劃,并抄報省經委和抄送同級計委,同級稅務機關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9.城鎮(zhèn)集體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按項目隸屬關系,在省下達的投資規(guī)模內,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和地、州、市計委(計經委)分別辦理。省屬項目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計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地、州、市、縣屬項目計劃,由地、州、市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地、州、市計委(計經委)綜合平衡、審核、匯總,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各地、州、市計委(計經委)下達計劃,同級稅務機關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10.城鎮(zhèn)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集體更新改造項目,省政府云政復(1991)131號批復明確:按項目隸屬關系,由省級主管部門和地、州、市經委(計經委)分別辦理。
根據(jù)省人民政府云政發(fā)(1986)163號文件有關管理權限劃分,屬省級主管部門在管理權限內安排的直屬集體企業(yè)項目(含中央在省集體企業(yè)項目)計劃,由省級各主鱉部門負責編制,報省經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級各主管部門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屬地、州、市經委(計經委)在管理權限內安排的項目計劃,由各地、州、市經委(計經委)負責編制、審核、匯總,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各地、州、市經委(計經委)下達計劃,并抄報省經委,同級稅務機關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省級主管部門和地、州、市經委(計經委)管理權限以上的項目(含中央在省集體企業(yè)項目)計劃,由省級各主管部門和各地、州、市經委(計經委)負責編制,報省經委審核、匯總,經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省經委下達計劃,省稅務局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11.省政府云政發(fā)(1991)105號文件確定的一百戶工業(yè)交通企業(yè)在自主權限內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計劃,按項目隸屬關系,在省下達的規(guī)模內(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計劃管理部門申請)由企業(yè)自行編制。中央直屬和省屬企業(y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由省稅務局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并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地、縣屬企業(y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地、州、市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由地、州、市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并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12.私營企業(yè)和個體投資項目的計劃,一律由地、州、市計委(計經委)審核、匯總,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金后,由各地、州、市計委(計經委)下達計劃(更新改造項目抄送同級經委),同級稅務機關下達《稅金審定通知書》。
?。ㄈ└骷壎悇諜C關在管理權限內下達的《稅金審定通知書》,在主送項目所在地縣(市)稅務機關時,應抄送項目所在地縣(市)計委(計經委)或經委。
三、關于投資許可證的印制、發(fā)放和年檢。
1.投資許可證由省計委按國家統(tǒng)一樣式印制并由省計委統(tǒng)一蓋章,按照省級分口、省地分級的管理原則,分別由省計委、省經委以及受委托的各地、州、市計委(計經委)、經委發(fā)放并蓋章。
2.發(fā)放投資許可證的分工省計委發(fā)放范圍: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及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中央在省基本建設項目;省屬小型基本建設、全民其他、城鄉(xiāng)集體基本建設項目;地、州、市、縣屬生產性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全民基本建設、全民其他及商品房、城鄉(xiāng)集體基本建設項目。
省經委發(fā)放范圍:由省經委管理權限安排的全民、集體更新改造項目;中央在省更新改造項目;省局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
委托地、州、市計委(計經委)發(fā)放范圍:生產性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全民基本建設、全民其他;地、縣屬城鎮(zhèn)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集體基本建設項目;私營企業(yè)及個體投資項目。
委托地、州、市經委(計經委)發(fā)放范圍:總投資重工500萬元以下、輕工300萬元以下的地、州、市、縣屬全民更新改造項目;由地、州、市經委(計經委)
管理權限安排的城鎮(zhèn)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集體更新改造項目。
3.投資許可證的編號投資許可證按七位數(shù)編號。第一位數(shù)為“項目類型”號(即按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全民其他、城鎮(zhèn)集體、鄉(xiāng)鎮(zhèn)集體、私營企業(yè)及個體投資項目編號);第二、三位數(shù)為地區(qū)、省級、中央的項目編號(即01-19為地區(qū)號,20為省屬項目號、21為中央屬項目號);第四、五、六、七位數(shù)為項目發(fā)證序號。具體代碼附在“發(fā)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許可證登記卡”說明中。
4.投資許可證的年檢工作投資許可證一次發(fā)放,使用到竣工驗收為止,每年進行一次年檢,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年檢手續(xù)時,需持有上年度的年終結算納稅申報表及本年度投資計劃、納稅憑證。四、關于單位工程的確定根據(jù)《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其單位工程分別確定適用的稅率,單位工程是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的工程。據(jù)此,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所列單位工程為準(難予列明單位工程的,可按單項工程為準,下同),并按各單位工程的產業(yè)屬性或用途,分別確定其適用的稅目、稅率。民用建筑一般以一棟房屋為一個單位工程(如宿舍、教學樓、住院部、影劇院等),在一棟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建設內容的,暫按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70%以上(含70%)的主體部分單工程適用的稅率計稅,達不到70%的應分攤就各部分單位工程的適用稅率計稅。
五、關于計劃外項目的確定。
計劃外項目是指未納入省計委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內(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及城鎮(zhèn)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集體項目)安排的總投資滿五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不按下達計劃執(zhí)行而任意擴大建設規(guī)模(或建設標準)、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或認可的項目超計劃投資、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而擅自改變下達計劃建設內容的項目。
六、以更新改造為名進行基本建設投資的鑒別問題。
更新改造與基本建設的劃分由計劃管理部門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tǒng)計局計資(1983)869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鑒別。計劃部門審批項目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明確劃分項目的基本建設或更新改造類型,稅務機關按此劃分進行征稅。對省級主管部門和各地、州、市下達的計劃中,更新改造與基本建設劃分有誤的項目,省計委、省經委有權糾正。
七、關于更新改造計劃中的住宅建設投資的適用稅率問題。
鑒于我省老企業(yè)多,職工住宅條件普遍較差,更新改造任務重,資金比較困難的實際,為了緩解職工住房困難,對更新改造計劃中安排的住宅建設投資比照基本建設中的“一般民用住宅”按實際完成投資總額依5%的稅率計稅。
八、關于危房拆除重建及其它需要拆除重建項目的征稅問題。
根據(jù)國家有關對危房拆除重建及其它拆除重建項目的投資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規(guī)模的規(guī)定,凡按省建委、省計委云建房字(1990)366號《關于云南省城市危房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實施辦法》辦理的危房拆除重建及因城市規(guī)劃、環(huán)保、公安防火及生產力布局調整需要拆除重建的項目,對原有面積的重建投資不征收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違反拆除重建管理辦法審批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征收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各級計劃部門審批項目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根據(jù)拆除重建批準文件將原建筑面積和新增建筑面積的投資分別列出。
九、關于“因遭受自然災害進行恢復性建設項目”的確定。
因遭受自然災害進行恢復性建設項目適用0%稅率的范圍,包括地震、水災、泥石適用0%稅率的范圍,包括地震、水災、泥石流、滑坡、火災及省政府確定的戰(zhàn)區(qū)恢復性建設和戰(zhàn)備支前項目。其項目的管理權限及投資計劃的安排渠道,按各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為準,并在下達計劃時分別標明“自然災害恢復性建設項目”、“戰(zhàn)區(qū)恢復性建設項目”和“戰(zhàn)備支前項目”。
十、關于城鄉(xiāng)個人、地質野外工作人員生活基地、各類學校、科研院所購買的商品住宅適用稅率問題。
對上述個人和單位購買的商品住宅可按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零稅率執(zhí)行。商品住宅的銷售單位可持房屋產權證明及購買商品住宅的審批文件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退稅手續(xù),同時在銷售給上述單位的商品住宅價格中應扣除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稅金。
十一、關于投資總額是否扣除耕地占用稅計稅問題。
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按扣除納稅人所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后的實際完成投資額計稅。
十二、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綜合性費用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綜合性費用,應按項目主體工程的單位工程的稅率計稅。綜合性費用系指按規(guī)定不直接構成各單位工程成本的費用。
根據(jù)國營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即為轉出投資和應該銷投資二個會計科目所核算的費用。
十三、關于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的征收方式。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亦可委托各專業(yè)銀行和有關單位代扣代繳。鑒于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是一個新出臺的稅種,管理還不配套,征收管理難度較大,目前暫定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今后如何委托代扣代繳,視情況再作確定。
十四、關于適用零稅率的投資項目是否辦理納稅手續(xù)的問題。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凡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納稅申報等手續(xù)。因此,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是零稅率的項目,納稅人也應按照規(guī)定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xù)。
十五、關于納稅人分次繳納稅款問題。
根據(jù)《暫行條例》第一條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三)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按年度計劃投資額一次繳清全年稅款確有困難的,可以于當年九月底前分次繳清。納稅人辦理分次繳稅時,須在收到有權機關批準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其它建設文件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各期繳納稅款的限額后,方可實行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稅款不得低于全年稅款的30%。
十六、關于納稅人按規(guī)定報送有關資料的具體內容及期限。
根據(jù)《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五)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文件,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報送的具體期限為: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其它建設文件,應于收到后三十日內報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下同):各單項工程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tǒng)計報表,應于報統(tǒng)計部門的同時報送;固定資產投資年度會計報表和項目竣工結算,應在有權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報送。
十七、對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納稅及投資許可證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問題根據(jù)《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各級計委、經委、稅務、銀行等部門都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凡是計劃外項目及納稅人未按上述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一經查出,除按規(guī)定取消項目及停止撥款外,對造成停工損失的責任不但應由納稅人負責,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請各級審計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及各地、州、市要在一定時期內組織計委、經委、稅務、財政、銀行、建委、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對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政策及投資許可證發(fā)放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