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財凡字321號
頒布時間:1963-03-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委員會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農村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yè)稅的征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三條 下列從事農業(yè)生產,有農業(yè)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農業(yè)稅:
?。ㄒ唬┺r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
?。ǘ﹪鵂I和地方國營農場、林場、園藝場、苗圃、蠶桑場、藥材培植場;
?。ㄈ┯修r業(yè)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yè)、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
?。ㄋ模┥贁瞪形磪⒓愚r村人民公社的個體農民和有農業(yè)收入的其他公民。
第四條 下列的農業(yè)收入征收農業(yè)稅:
?。ㄒ唬┘Z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ǘ┟藁?、麻類、菸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ㄈ┦卟说葓@藝作物的收入;
?。ㄋ模┺r林特產的收入;
(五)柴山、草山、草灘、藕、魚花池、蘆葦、茴草、苜蓿、果類以及經國務院和省人民委員會規(guī)定或批準征收農業(yè)稅的其他收入。
二、農業(yè)收入的計算
第五條 農業(yè)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ㄒ唬┓N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ǘ┓N植棉花、麻類、菸葉、油料、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比照同等鄰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ㄈ┎枞~、竹、竹、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油茶子、桕子、山核桃、香榧、木炭、栓皮、生漆等,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份,按照出售數量計算,自產自用和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份,按查實數量或評議的數量計算:
?。ㄋ模┠静陌凑丈絻r計算;
(五)白芍、茯苓等按照當前實際收獲量,核定價款征收;
?。┎裆?、草山、草灘、藕、茴草、苜蓿、蘆葦、果類以及其他零星特產,按照當年實際收益打折后,折合糧食,核定產量或者比照糧田核定產量,由縣確定,報省備查。
本條(一)(二)項所列各項農業(yè)收入,一律以當地所產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為單位計算。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經過納稅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種計算。
第六條 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自然條件和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
第七條 常年產量評定以后,對勤勞耕作、積極采取增產措施和采用先進經驗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
三、稅 率
第八條 全省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百分之十一;各市、縣的平均稅率,由省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經濟情況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各市、縣人民委員會應根據所屬地區(qū)各納稅單位的經濟情況和上級規(guī)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guī)定所屬地區(qū)各納稅單位的稅率。由于目前各納稅單位的經濟情況有差別,對經濟條件好的納稅單位,稅率要高一些,經濟條件差的單位,稅率要低一些,但全市或全縣的平均稅率不得低于上級規(guī)定的比例,納稅單位的最高和最低的稅率多少,由市、縣人民委員會自行確定,報上一級備查。
第十條 少數尚未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的個體農民應當交納的農業(yè)稅除了與所在地的生產隊按照同一稅率計算外,根據不同經濟情況,另行加征稅額的一成到五成。對缺乏勞動力、生活困難的個體農民可不予加征。
第十一條 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園藝場、苗圃、蠶桑場以及有農業(yè)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yè)、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按當年農業(yè)實際收入的百分之八計征。
第十二條 農林特產按下列稅率計征:
茶葉、制茶用花為百分之九;
竹、竹為百分之七;
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山核桃、香榧、生漆、茯苓、白菊花、木炭等為百分之六;
木材為百分之八;
丹皮為百分之十三;
白芍為百分之十二;
柴山、草山、草灘、藕、魚花池、蘆葦、茴草、苜蓿、果類和其他零星特產依照納稅單位的糧食作物稅率計算,如果納稅單位未種糧食作物,可以比照鄰近納稅單位的糧食作物稅率計征。
第十三條 凡是依法耕種河床、河灘、倘江地、湖洼地、護堤地以及行洪、蓄洪等無固定收入而未評定常年產量的土地,按當年當季實收產量的百分之八計征。
第十四條 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yè)的需要,經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隨同農業(yè)稅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占農業(yè)稅正稅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國營農場、林場、苗圃、園藝場、蠶桑場、藥材培植場以及有農業(yè)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yè)、學校、團體和其他單位,不征收農業(yè)稅地方附加。
四、減 免
第十五條 納稅單位依法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yè)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農業(yè)稅一年到三年。
移民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yè)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農業(yè)稅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條 納稅單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不包括桐子),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納農業(yè)稅三年到七年。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具體免稅年限,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其墾種難易和生產投資情況適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對納稅單位的下列各種土地和農、林業(yè)收入,免征農業(yè)稅:
?。ㄒ唬┥鐔T自留地;
?。ǘ┺r業(yè)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yè)、林業(yè)、水利學校,藥材培植場用作實驗的土地;
?。ㄈ┝阈欠N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ㄋ模┏鍪鄄铇?、茶桿、茶末、茶子等;
(五)木材銷區(qū)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樹木收入。
第十八條 納稅單位因農作物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減征或者免征其農業(yè)稅: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減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減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減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減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減征。
五、征 收
第十九條 納稅單位應當向人民公社據實報告土地畝數、常年產量變動情況以及農業(yè)收入和要求減免情況。人民公社對納稅單位的報告,經過調查評議之后,造冊報市、縣人民委員會。市、縣人民委員會進行審查核定,按照依率計征稅額和應扣除的減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然后向納稅單位發(fā)出納稅通知書,作為納稅的憑證。
第二十條 農業(yè)稅的征收,依照常年產量和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淮北和沿淮地區(qū)分夏、秋兩次征收,兩次減免,兩次結算;淮南和江南地區(qū)夏季預征,秋季一次減免、一次結算,秋季結算時應將夏季預征稅額在全年稅額內扣除。
第二十一條 農業(yè)稅以征收實物為主。除缺糧而又沒有棉花、菸葉、麻等農產品交納農業(yè)稅的納稅單位,可以征收代金外,其余一律征收實物。糧食品種夏季以小麥為主,秋季以稻谷、高梁、黃豆、玉米為主。征收實物的品種計劃;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種植各種農作物的比例和歷年征收習慣擬定,上報專員公署,由專員公署審查匯總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二條 納稅單位送交農業(yè)稅的糧食要曬干揚凈,達到中等以上質量標準。送交的棉花、煙葉、麻類等農產品也要達到中等以上質量。
第二十三條 納稅單位的送糧里程,一般以不超過單程三十華里為原則。交通不方便的山區(qū),運輸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縮短。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茶葉、竹、竹筍、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桕子、香榧、油茶子、山核桃、木炭、栓皮、生漆等農林特產,在出售時由收購部門代征;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部分,由人民公社定期查帳征收。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木材,一律由人民公社定期組織征收。
第二十五條 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納稅通知書,核算自己應納的稅額。如果認為在農業(yè)稅征收中,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錯算和錯征的情況,可以向人民公社請求復查和復議。如果納稅單位對于人民公社復查和復議的結果仍不同意,還可以向市、縣人民委員會請求復查。人民公社,市、縣人民委員會在納稅單位提出請求以后,應當迅速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征收交納農業(yè)稅中,有下列表現(xiàn)的,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ㄒ唬┘{稅單位據實報告土地畝數、農業(yè)收入和其他有關情況,并踴躍送交優(yōu)質農產品,起模范作用的;
?。ǘ┱魇展ぷ魅藛T,能切實執(zhí)行農業(yè)稅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的。
第二十七條 納稅單位少報土地畝數、農業(yè)收入以及用其他方法逃避納稅的,經查明后,應當追交其逃避的稅額;情節(jié)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業(yè)稅征收工作中如有違法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六、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農業(yè)稅實施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即行廢止。如有未盡事宜,由省人民委員會以命令修改。
196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