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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湘地稅發(fā)[1999]109號

頒布時間:1999-11-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9 年 11 月 23 日,湘地稅發(fā)[ 1999 ] 109 號文發(fā)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稅實際征收中幾個具體問題難執(zhí)行?,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明確如下:

  一、電信部門與單位簽訂的電信設備、電信線路的租憑合同,如何貼花?

  電信部門與單位簽訂的電信設備、電信線路的租賃合同,應按“財產租賃合同”貼花。

  二、電信部門與用戶簽訂的代維費合同,如何貼花?

  代維費合同是電信部門與用戶簽訂的線路維護合同,應按“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單據如何貼花?

  商品房出售,在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時,對購房合同或結算單據依“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四、電力部門與單位簽訂的供電合同,如何貼花?

  電力部門與單位簽訂的供電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本通知從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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