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1]1187號
頒布時間:1991-09-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qū)陸續(xù)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征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征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于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作如下規(guī)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xù)。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并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