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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浙國稅流[2001]79號

頒布時間:2001-09-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 001〕64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該文件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應從初始購置人的購車之日(購車發(fā)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滿一整年的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計算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8月15日 國稅函[2001]641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且未上牌的,在補辦上牌手續(xù)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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