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復函

湘國稅函第227號

頒布時間:2001-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你辦《關于老舊無牌車輛征收車購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舊車征收車輛購置稅問題,我局專題請示了國家稅務總局,現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車計征車輛購置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641號)意見函復如下:

  一、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1999年12月31日前購買未上牌的 ,在補辦上牌手續(xù)前應當補征車輛購置稅。其計稅方法,比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7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確定,即: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guī)定使用年)×100%]

  二、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車輛,凡屬于達到報廢年限或技術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門予以取締的,不再補征車輛購置稅。

  各地交通部門車購稅代征機構要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協調配合,嚴格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對于交警部門查處的上述車輛,凡已上牌但未繳納車購稅的,一律按規(guī)定補征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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