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fā)[2002]134號
頒布時間:2002-08-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重慶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2]9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我市2002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況,請于次年1月20日前向重慶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上報。
上報的內容包括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財稅[2002]9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 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 02年度30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辦理免稅手續(xù)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 例》第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