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函發(fā)[1997]147號
頒布時間:1997-09-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減免項目管理的通知》(川地稅函發(fā)[1997]23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對普通標準住宅項目,凡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其征管地稅機關應嚴格審核,并上報市局審核后,報省局審批。征收地稅機關憑上級稅務機關批文為納稅人辦理有關免稅事宜。
二、對于1994年1月1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須經征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區(qū)(市)縣一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fā)合同(立項合同)項目的確認及自94年起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減免,由所屬區(qū)(市)縣級地方稅務局或分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