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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地稅局所轉發(fā)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稅函[2004]299號

頒布時間:2004-11-26 15:34:34.000 發(fā)文單位:沈陽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地稅函[2004]32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根據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采用稅收繳款書進行納稅申報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沈地稅計字[1995]074號),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按次申報的,應按月并于月份終了后13日內申報,納稅期限為每月15日前。

    二、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中的“申報聲明”欄內填寫按月申報,以備案。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遼地稅函〔2004〕329號

    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fā)大連),省局稽查局、大連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難以按次申報的,應按月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申報。

    二ΟΟ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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