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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通知》的通知

寧地稅發(fā)[2004]151號

頒布時間:2004-06-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第五條解釋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74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4]74號    2004年4月26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國稅函[2004]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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