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對本市轉制的科研機構申請定期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滬地稅地[1999]38號

頒布時間:1999-06-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18號第三條第(三)點的規(guī)定,轉制的科研機構,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fā)自用土地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本市的有關轉制科研機構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可由申請單位填寫《土地使用稅減免申請表》,經區(qū)、縣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審批。

  以上轉制科研機構,是指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內貿局、煤炭局、機械局、治金局、石化局、輕工局、紡織局、建材局、煙草局、有色金屬局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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