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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

頒布時間:1991-12-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

  對《上海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huán)境條件,本市城鎮(zhèn)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市區(qū) 市 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崇明縣金山衛(wèi)石化城、堡鎮(zhèn)地區(qū),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yè)區(qū),縣 城,建制鎮(zhèn)(不包括崇明縣)
等級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適用稅額(元)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附:《上海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三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根據地理環(huán)境條件,本市城
鎮(zhèn)土地分為九級。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段 市區(qū) 市 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市區(qū)  1984年以后從郊區(qū)劃入市區(qū)的地區(qū) 崇明縣金山衛(wèi)石化城、堡鎮(zhèn)地區(qū),高橋、 安亭、桃浦 工業(yè)區(qū),縣 城,建制鎮(zhèn)(不包括崇明縣)
等級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適用稅額(元)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以上地段等級的劃分范圍,由各區(qū)、縣稅務機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見》(滬府發(fā)[1986]36號)中有關規(guī)定核定。

  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該道路的地段等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門牌所屬路名的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門牌無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級降低一級計征;十字路口或沿幾條道路的土地按所處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級計征。

  土地等級的變動,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土地局等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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