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自行出資出版著作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皖地稅[1999]229號

頒布時間:1999-07-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個人著書自行出資銷售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黃地稅[1999]19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個人自行出資出版著作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其自行銷售或委托銷售取得的所得,扣除能夠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相關成本費用(購買書號費、印刷費等)和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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