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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施行細則

皖政[1986]39號

頒布時間:1986-05-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

  總 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 《條 例》和本施行細則所稱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和個人合伙。

  第三條 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其所得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計算依據

  第四條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納稅年度。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營業(yè)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勞務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聯(lián)營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項所得以及營業(yè)外收益所得。

  第五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ㄒ唬穆?lián)營實體分得的已經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

 ?。ǘ┙o學校、幼兒園、敬老院以及修路、架橋、救災等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款;

 ?。ㄈ﹪乙?guī)定允許扣除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一)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贊助金、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款和各種攤派款項;

 ?。ㄈ┍臼┬屑殑t第五條(二)項以外的捐贈款;

 ?。ㄋ模┙ㄖ?、預繳所得稅以及購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五)應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墙浂悇諜C關批準列支的其他各項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內的,按《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計算征收。超過五萬元的部分,按本施行細則所附《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加征稅率表》加成征收。

  第八條 從事經營開水爐、人體磅、連環(huán)畫攤、冰棍以及走村串戶的鐵、木、石、蔑、理發(fā)、彈花等勞動所得,免征所得稅。利用“三廢”項目的經營所得,免征所得稅三年。孤老、殘疾人員和烈屬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納稅有困難的,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定期免征、減征所得稅照顧。其他需要免征和定期減征、免征所得稅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征收管理

  第九條 納稅人依照《條例》規(guī)定分月或分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應將當月或這一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再按適用稅率計算本月或本季度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累計經營月份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累計經營月份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月累計已繳所得稅額上述公式也適用于加成征稅。

  第十條 納稅人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本施行細則第九條 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實際經營滿十五天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天的一般不計。

  第十一條 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暫時沒有能力建立帳冊或帳冊不健全,實行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有困難的,經市、縣稅務機關確定,可分期(月、季)繳納所得稅,其利潤率或應納稅所得額,由當?shù)囟悇諜C關分期核定。

  第十二條 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所得稅,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臨時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憑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時,應同時辦理生產經營期間的納稅事項,停業(yè)的還應辦理停業(yè)清理期間發(fā)生的納稅事項。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經營期間和清理期間的納稅事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必須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統(tǒng)一發(fā)貨票,嚴格執(zhí)行發(fā)貨票管理制度,嚴禁代開、借用、轉讓、倒賣、涂改、偽造發(fā)貨票等違法活動。

  納稅人經批準停業(yè)、歇業(yè),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繳銷空白發(fā)貨票,及時進行發(fā)貨票清結。

  第十五條 納稅人一般應建立帳冊。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賬冊:

  一、合伙經營的;

  二、雇工經營的;

  三、當?shù)囟悇諜C關規(guī)定必須建帳的。

  第十六條 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會計、財務制度、由省稅務局制定。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向當?shù)囟悇諜C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期限,由市、縣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檢查時,稅務人員應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應如實提供產、供、銷和庫存物資等有關憑證、帳冊和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十九條 納稅人及辦稅人員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并協(xié)助稅務機關征稅,有顯著成績的,稅務機關可給予表揚或適當?shù)莫剟睢?/p>

  第二十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第八、九、十一條 和本施行細則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條 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處以罰款時,須經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批準,并填發(fā)違章 處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對納稅人違反《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fā)。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guī)定獎勵檢舉揭發(fā)人,并為其保密。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主動自查補報錯漏稅款的,只補稅,不處以罰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而多繳稅款的,可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一年內,申請辦理退稅;超過一年的,一般不予受理。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有多征所得稅款的,應及時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根據《條例》第十五條 規(guī)定,對納稅事項需要申請復議的,應在當?shù)囟悇諜C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先繳清稅款,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三十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施行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度起施行。

  附表: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加征稅率表

  單位:元

  ──────┬──────────────────┬────
  加成級次 │ 全年所得額 │稅率% │加征率%│ 速算扣除數(shù)
  ──────┼──────────────────┼────
  加征一成 │超過50000至60000元的部分 │60 │ 6 │ 8380
  ──────┼──────────────────┼────
  加征二成 │超過60000至70000元的部分 │60 │ 12 │ 11980
  ──────┼──────────────────┼────
  加征三成 │超過70000至80000元的部分 │60 │ 18 │ 16180
  ──────┼──────────────────┼────
  加征四成 │超過80000元以上的部分 │60 │ 24 │ 20980
  ──────┴──────────────────┴────

  超額累進加征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加征率)-速算扣除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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