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二[2000]265號
頒布時間:2000-11-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住房津貼繳納個人所得稅事宜的函》(浙江移動函[2000]第5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對按月發(fā)放的住房津貼,應并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從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已發(fā)放的住房津貼,同意按月分攤,一次補繳個人所得稅,其計算方法為:從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累計所發(fā)放的住房津貼,除以所屬月份數(shù),加今年10月份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今年10月份工資、薪金加上全部住房津貼,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