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發(fā)[2000]2號
頒布時間:2000-01-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州、黔江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在儲蓄機構開設專門帳戶取得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22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在儲蓄機構開設專門帳戶取得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1999年11月30日 國稅發(fā)[1999]22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區(qū)和部門反映,部分商業(yè)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為方便個人儲戶支付和結算,開辦了不同形式的個人專用帳戶,帳戶資金可用于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于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yè)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開戶人可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儲蓄存款利息。對此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上述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征收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二OOO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