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所[2002]11號
頒布時間:2002-03-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征收分局、人民銀行浙江省內(nèi)各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各國有商業(yè)銀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yè)銀行杭州分行、省內(nèi)各城市商業(yè)銀行、省郵政儲匯局、杭州市郵政局、省信用合作協(xié)會: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作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新扣繳報告表)。在CTAIS未修改前,扣繳義務人在報送新扣繳報告表的同時仍需報送原扣繳報告表,CTAIS修改后統(tǒng)一使用新扣繳報告表。
二、新扣繳報告表由各市國家稅務局按總局要求抓緊印刷。各地應做好對扣繳義務人的宣傳、培訓工作。
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匯總表〉〉改為每半年上報總局一次后,各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通過省局FPT服務器將各市匯總數(shù)上傳“利息稅”子目錄下,表中“本期結付利息額、扣繳所得稅額和扣繳稅款人次”應為半年(1一6
月)和全年(1一12月)累計數(shù)。
四、各地在使用新扣繳報告表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應及時向省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國稅發(fā)[200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支行、營業(yè)管理部、郵政儲匯局、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其他商業(yè)銀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報告表)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的填表質(zhì)量,減輕填報工作量,我們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簡化了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并相應修改了兩個表的要求。現(xiàn)就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扣繳報告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見附件)。各儲蓄機構接此通知后,應著手將修改后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從2002年5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應報送計算機啟動生成、
打印的扣繳報告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電子報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使用和填報修改后的匯總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見附件2)。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改為每半年上報一次,各省、自治區(qū)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分別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將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三、各商業(yè)銀行總行和郵政儲匯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系統(tǒng)的實際,認真做好本系統(tǒng)內(nèi)扣繳報告表納入計算機程序的修改和調(diào)試工作,增加計算機系統(tǒng)和打印功能,保證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計算機自動生成、打印的扣繳報告表。
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抓緊印刷新的扣繳報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發(fā)給扣繳義務人。
五、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營業(yè)管理部要加強對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告表和匯總表有關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與各商業(yè)銀行一道共同解決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困難。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將于2002年適當時間,對各地使用和填報新的扣繳報告表會和匯總
表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附件: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略)
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