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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青地稅發(fā)[2004]5號

頒布時間:2004-01-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3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34號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fā)[2003]771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對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xiàn)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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