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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地稅發(fā)[2002]199號

頒布時間:2002-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qū)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2001]82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7日  財企[2001]820號

  財政部駐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電力公司:

  “九五”期間每度電2分錢的電力建設基金政策已執(zhí)行期滿。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從2001年起每度電2分錢并入電價,其收入專項用于解決農村電網改造還貸問題,具體分兩種情況處理:即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農網還貸資金,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一貸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企業(yè)自收自用。根據分工,財政部制定了《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

  附件: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附件:

  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指該省市區(qū)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yè)承貸,下同)電力用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的規(guī)定,農網還貸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條  農網還貸資金按社會用電量每度電2分錢標準,并入電價收取。

  第三條  農網還貸資金減免范圍包括:

  (一)農業(yè)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和原化工部頒發(fā)生產許可證的復合肥生產用電免征農網還貸資金;

  (二)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農網還貸資金;

  (三)國有重點煤炭企業(yè)生產用電、核工業(yè)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農網還貸資金暫按每千瓦時用電量三厘錢標準征收。

  第四條  農網還貸資金由電網經營企業(yè)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收取,并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農網還貸資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除規(guī)定的減免用量外,電力用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農網還貸資金。

  第五條  征收農網還貸資金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huán)節(jié)的其他稅費,按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后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第六條  征收農網還貸資金的電網經營企業(yè),可按年征收額的干分之二提取手續(xù)費,并計入企業(yè)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yè)將收取的農網還貸資金在銷售收入中單獨核算,集中到省級電力企業(yè),由省級電力企業(yè)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申報農網還貸資金征收情況,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按比例開具一般繳款書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具體繳庫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批準的農網改造貸款計劃確定,詳見附表。農網改造竣工后,實際投資沒有完成計劃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財政部相應調整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的比例。繳入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0101項“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收入”及第800102項“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收入”。

  第八條  農網還貸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分別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其中,中央單位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對經批準的農網還貸資金使用預算,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網還貸資金繳庫進度辦理撥款手續(xù)。

  中央單位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由財政部撥款,原則上每月撥付一次。

  繳入地方省級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比照繳入中央國庫的農網還貸資金撥付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撥付的農網還貸資金暫時分別列入《2001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項“中央電力建設基金支出”、第800102項“地方電力建設基金支出”。

  第十條  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有關企業(y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征收農網還貸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征收范圍和標準。使用單位應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核撥的資金及規(guī)定用途安排使用農網還貸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zhí)行時間暫定5年,即從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滿后,根據農網改造還貸情況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應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附表:

  農網還貸資金繳庫比例表

省份 繳入中央國庫比例(%) 繳入地方國庫比例(%)
山西 92.5 7.5
吉林 86.7 13.3
湖南 82.1 17.9
湖北 97.3 2.7
廣東 91.7 8.3
廣西 63.6 36.4
四川 51.5 48.5
重慶 46.6 53.4
云南 84.6 15.4
陜西 50.5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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