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外發(fā)[1998]34號
頒布時間:1998-09-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我省秦皇島淺野水泥有限公司接受日本輸出入銀行的委托,申請對其貸款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現(xiàn)將有關(guān)情況報告如下:
秦皇島淺野水泥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年產(chǎn)高標號硅酸鹽水泥138萬噸,1997年建成投產(chǎn),企業(yè)總投資16.2億人民幣,日方投資占70%。
該公司建設(shè)期間得到日本輸出入銀行的大力支持,從該銀行貸款1.2億美元,全部用于淺野公司的建設(shè),以每一償付期的浮動利率(LIBOR)減0.125%計算并支付利息,貸款期限為13年。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6]29號文件規(guī)定,日本輸出入銀行被列舉為在我國免征預提所得稅的銀行,該銀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應在我國免征預提所得稅。
鑒于上述情況,我局同意日本輸出入銀行對淺野水泥有限公司的貸款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
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