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4-11 13:17:49.000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蘭州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的有關規(guī)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批復同意中國機械工業(yè)集團公司2005年度可以向所屬41家企業(yè)提取1650萬元總機構管理費(京國稅函[2006]89號),其在甘所屬企業(yè)蘭州石油機械研究所和蘭州電源車輛研究所分別按規(guī)定標準上交的21萬元和6萬元總機構管理費在計算200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